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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原招标办主任犯两罪获刑

收受十余家房产建筑企业“好处费”给予关照

2020-12-16 15:58:10 来源: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天娇

不仅收受多家房产建筑企业“好处费”,在招投标中给予关照,还擅自决定将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工作人员,自己从中分杯羹。记者近日获悉,原安徽省宿州市招标办主任周某因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判决书显示,周某受贿事实有18起,涉及十余家房产开发公司以及建筑工程公司。自2006年中秋节至2014年中秋节,周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宿州市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宿州市志成工程建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宿州市华安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安徽建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及中标单位相关人员所送现金、购物卡,金额合计人民币981000元。

这些企业为了与周某搞好关系,在招投标中得到周某照顾,有的办事时“拉拢”,有的则长期“进贡”。原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责人张某在2007年、2008年春节、中秋节“问候”周某,送去价值共计4000元的购物卡。2007年至2010年间,在学生公寓楼、青年教师周转房工程等项目招标时前,多次找周某帮忙让其公司中标,许诺事成之后表示感谢,后该公司中标工程,中标后张某送给周某现金2万到8万元不等。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顾某也是如此,连续四年春节“拜年”,送去万元红包。

除了花钱求关照外,有的还要赔“礼”道歉。据判决书显示,2011年6月,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田某听闻某中学重建工程招标有可能被内定,向周某表示质疑。同年6月18日开标后,两个工程项目均由市六建中标。开标次日,周某把田某叫到其办公室,指责其凭空质疑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田某担心中标通知书不能顺利发放,送给周某现金10000元。后田某担心重建工程项目被废标,又送给周某现金40000元。

法院还查明,2008年,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物价收费许可证年检时,市物价局指出该中心只有建设工程交易费收费许可项目,不能收取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费。2009年9月10日,时任市建委主任王某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提出市招标办收费项目取消,建议招标办成立咨询公司,可以私人名义成立,注册资金20万元,日常开支可在公司解决。后经周某同意,市招标办出资20万元,以市招标办工作人员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三人的名义成立宿州市建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取招标代理费。2010年1月至2013年5月,市招标办和交易中心11名工作人员在已正常领取工资、福利的情况下,周某擅自决定在建科公司以工资、生产奖等名义给招标办和交易中心人员发放资金共计人民币2106855元。其中,周某分得204311元,缴纳个人所得税9745.04元。市纪委等部门介入调查后,市招标办6人向市财政部门退缴款共计506500.02元,其中,周某退缴款84416.6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非法收受相关当事人及请托人所送现金、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98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擅自决定将本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本单位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周某犯受贿罪具有自首、全部退赃、当庭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具有坦白、流失的国有资产部分弥补,当庭认罪认罚及其本人违法所得已全部上缴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后果,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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