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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宣判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05-28 21:19:37 来源: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曹天健 通讯员何文婕 吕 佼

5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线上开庭审理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青岛首起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曲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某酒店,曲某某系该酒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2018年,在曲某某安排下,负责该酒店食材采购的季某某先后两次从宋某某处购买穿山甲4只,由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宋某某支付货款。后青岛市森林公安局崂山区分局在该酒店扣押穿山甲死体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

2019年,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曲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令【2017】46号)和《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穿山甲所有种类基准价值8000元,作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应按照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5倍核算,本案中4只穿山甲价值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0元(8000元×5倍×4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宋某某和某酒店虽然不是直接的猎杀者,但实施了收购、出售穿山甲的行为,为猎杀穿山甲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导致野生动物穿山甲数量减少,加深穿山甲濒危程度,破坏了生态资源和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因此,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涉案穿山甲价值损失160000元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宋某某、被告某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涉案穿山甲价值损失160000元;被告宋某某、被告某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国家级媒体显著位置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和媒体由法院审查确定,若二被告不履行,法院将公开刊登本案判决,费用由被告负担。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穿山甲以白蚁为食,对包括树木在内的自然环境具有重要保护作用,享有“森林卫士”的美誉,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被告从云南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贩卖至青岛,并将其用于制作菜肴供食用,社会影响较大,行为较为恶劣,对野生动物资源、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造成重大损失,也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风险。青岛中院依法判决责令二被告赔偿损失并在国家级媒体显著位置赔礼道歉,能够敦促被告进一步认识和反省其行为的危害性,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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