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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公开听证的“破”与“立”

2021-03-04 19:22:5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标准+

毛婵婵 肖准

●公开听证在实践中落实得不够全面,与部分检察官存在畏难情绪有关,主要体现在公开听证案件办理“难”、能力要求“高”、办案周期“长”。

●为解决“为听证而听证”“听证流于形式”等问题,在落实“应听尽听”的前提下,省级检察院要注意选取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开展听证,力求收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公开听证要破除简单做法,树立求极致的态度,要注意将促进和解、化解矛盾放在重要位置,注意结合公开听证开展司法救助和法律帮扶,结合公开听证开展法治宣传。

检察公开听证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强调要做到“应听证尽听证”。2020年,湖北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共开展案件公开听证95次,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还存在认识不清晰、程序不规范、成效不充分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坚持“破”“立”结合,加强和规范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破除畏难情绪,树立责任担当意识

2013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但该规定在办案实践中落实得不够全面,一些案件承办人对于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存在畏难情绪。主要原因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公开听证案件办理“难”。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开展公开听证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一般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如有的是案件事实证据难以查清,当事人不认可法院依据证据规则、证明责任认定的法律事实;有的是申请人坚持认为出现了“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有的是法院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本身存在争议且存在其他不同判决;有的是申请人认为审判程序或者审判人员违法对实体判决不信任;有的则是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难以服判息诉等等。这些类型的案件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如果办案人员没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很难把案件办清楚、把道理说透彻。

二是公开听证案件能力要求“高”。由于公开听证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复杂,事实争议大、当事人之间对抗激烈,就需要担任听证主持人的案件承办人具有较强的归纳案件事实、梳理争议焦点、驾驭控制场面以及开展释法说理等能力。能力不够,不仅可能达不到听证的效果,有时甚至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加大案件息诉难度。

三是公开听证案件办案周期“长”。公开听证需要制定预案、选定并邀请听证员、协调听证场地、组织听证等等,与传统的书面审查方式相比无疑更耗时费力。

万事开头难,越是困难越要敢于担当,“听证难”不应成为回避、弃用公开听证的理由和借口,而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人民群众对检察办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是倒逼检察人员提升自身素质、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要通过不断的实践、总结和培训指导,提升民事检察人员运用公开听证方式办理民事检察案件的能力和信心,增强用好这一办案方式的主动性、自觉性。

破除习惯思维,树立改革创新理念

公开听证开展不够充分,除了一些案件承办人存在畏难情绪外,还受到习惯思维的影响。如有的民事检察人员长期习惯于坐堂办案,认为所办案件法院已多次开庭,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庭审材料同样能保证办案质量,没有必要开展听证;有的认为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单方审查行为,不需要引入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因素,习惯于阅卷办案;有的则因对听证方式、程序、规则不熟悉或者某次听证效果不明显而不愿开展听证。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明确了公开听证的适用范围、参加人员、具体程序、意见运用等。可以说,推行公开听证是对传统民事检察办案方式的革新,通过公开听证,办案人员可以围绕案件焦点问题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做到“兼听则明”,有利于克服单方审查、封闭办案的弊端,提高办案质效,实现精准监督;可以充分听取作为中立第三方的听证员按照朴素公平正义观发表的观点或者从专业角度提出的意见,有利于民事检察办案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相结合,有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可以将民事检察办案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推动构建透明司法、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可以以案释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营造知法、懂法、守法良好氛围。因此,民事检察人员应破除习惯思维,树立改革创新理念,充分用好公开听证实现更优办案效果。

破除应付心态,树立求真务实精神

随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出台,部分省级检察院也将公开听证纳入民事检察工作考核范围,意图通过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民事检察公开听证走深走实,但一些地方并未完全认清公开听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采取完成任务的心态开展工作。比如说,在公开听证案件的选取上,不是选取争议较大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而是选取争议不大、矛盾容易化解的案件;在听证员的确定上,随意性大,不能结合具体案情邀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工作经验、职责权限的人员担任听证员;听证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听证程序不规范,不提前与听证员沟通,听证员到听证现场才开始了解案情,严重影响听证效果。

为解决“为听证而听证”“听证流于形式”等问题,笔者认为,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最高检规定选取公开听证案件,在落实“应听尽听”的前提下,省级检察院要注意选取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开展听证,力求收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可以结合服务营商环境、参与社会治理、助力根治农民工欠薪等重要工作部署开展公开听证,用鲜活案例强化服务大局效果;二是听证员的选取要注意与案件具体情况相匹配,对案件法律适用有争议的,可以邀请法学专家、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听证员;三是在听证过程中要注意核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及时告知其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注意使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和平缓的语调,在引导聚焦焦点问题的前提下,让其充分表达观点,感受到意见被尊重、被关注;四是要准确总结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阐明观点、提供证据,确保听证取得预期效果。

破除简单做法,树立求极致态度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基本都牵涉当事人的利益分配问题。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公开听证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只需解决案件本身的问题,而对当事人“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的诉求则不予理睬。这种简单做法,很可能造成的结果是“案已结、事未了、人不和”。因此,在开展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听证过程中,要树立起求极致的态度,在办案的同时要“想前一步、走深一步”,不仅要从法律角度把案件办成“铁案”,不断优化“案-件比”,而且要注重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充分发挥公开听证的作用,力求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首先,要注意将促进和解、化解矛盾放在重要位置。在公开听证会上,通过引导双方当面表达诉求,摆事实、讲道理、谈人情,让案件双方当事人认识到和解可以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可以避免即使法律上胜诉但难以兑现“法律白条”又引发新的矛盾。其次,要注意结合公开听证开展司法救助和法律帮扶。如针对因民事侵权导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通过公开听证查明侵权一方确无赔偿能力的,可以考虑帮助受害人申请司法救助,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对因受疫情影响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提供相应法律帮助,向市场主体传递检察机关办案的温度。最后,可以结合公开听证开展法治宣传,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通过邀请群众代表参与听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注意用好中国检察听证网等新媒体平台,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让检察机关作为公平正义守护者的形象深入千家万户。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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