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不合格喷嘴爆裂致重大事故22人死亡

​最高检发布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指导性案例

2021-01-29 16:31:58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  斌

□ 法治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杨佳艺

采购了质量不合格产品,发现泄漏未紧急停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22人死亡;违规操作发生重大泄漏事故,还谎报事故发生原因和泄漏量……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为主题发布了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

收好处费买不合格产品致事故

【办案经过】在B矸石发电公司热电联产项目施工中,该公司负责人余某某、双某某为加快建设进度,在采购设备时,自行组织邀请招标。该公司控股公司原副经理张某某收受无生产资质的重庆某仪表公司负责人好处费,向其采购了质量不合格的喷嘴安装在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上。

在试生产过程中,员工巡检发现设备滴水、漏气情况,数次电话汇报“有泄漏,请求停炉”,但公司相关负责人未按规定下达紧急停炉指令,亦未到现场处置。最终导致一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上的喷嘴发生爆裂,大量高温蒸汽喷入事故区域,造成22人死亡、4人受伤。

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余某某等7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提出取证重点。该事故涉及系列案件共11件14人,包括当阳市质监局等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控股公司有关人员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犯罪等。当阳市检察院成立多个办案组,调配力量,保证审查起诉工作协调推进。

2018年8月,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等分别判处余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四年不等刑罚。

检察院还向当阳市人民政府及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发出检察建议,提出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对全市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和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等意见建议,被建议单位认真整改落实。

【指导意义】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要根据案发原因及涉案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确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及时移交职务违法犯罪线索。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漏洞和监管问题,要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整改。

无法确定责任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经过】宋某某作为煤业公司矿长,在3号煤层配采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定,在没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情况下,即开始自行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与他人签订虚假的施工、监理合同以应付相关单位的验收。杨某作为该矿的总工程师,违反规定,未结合实际情况加强设计和制订安全措施,在3号煤层配采施工遇到旧巷时仍然采用常规设计,且部分设计数据与相关要求不符,导致旧巷扩刷工程对顶煤支护的力度不够。该矿施工人员赵某某带领4名工人清煤时,发生顶部支护板塌落事故,导致上覆煤层坍塌,造成3名工人死亡,赵某某及另一名工人受伤。

公安机关对赵某某、宋某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相关人员责任不明、部分事实不清,公安机关结合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的一些结论性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支撑。为查清赵某某的责任,检察院开展自行侦查。检察机关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要求补充杨某的设计图纸、相关操作规程等证据材料。后公安机关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查清了相关人员责任等案件事实。

上党区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宋某某的刑事责任。经自行侦查,不能证明赵某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主观认识,无法确定赵某某的责任,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法追诉漏犯杨某。

2018年12月,法院一审认定宋某某、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指导意义】对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相关人员责任。要正确区分相关涉案人员的责任和追责方式,发现漏犯及时追诉,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故意隐瞒事故原因和泄漏量

【办案经过】一科技公司与A石油化工公司签订货品仓储租赁合同,租用A公司储罐用于存储工业用裂解碳九。B船务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合同,委派船舶到A公司码头装载碳九。

当班的刘某某、陈小某违规操作,值班经理徐某某,叶某某、林某某作为值班水手长及水手均未按规定进行巡查,后输油软管因两端被绳索固定致下拉长度受限而破裂,约69.1吨碳九泄漏,造成码头附近海域水体、空气等受到污染,周边69名居民身体不适接受治疗。

事故发生后,A公司原副总经理雷某某到达现场,要求船方隐瞒事故原因和泄漏量。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黄某某等人经商议,决定谎报事故发生原因、碳九泄漏量为6.97吨。A公司也未按有关规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程序,贻误事故抢救时机。

公安机关分别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对黄某某等8人立案侦查。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取证方向和重点。2019年10月,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禁止黄某某、雷某某在判决规定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二审维持原判。

针对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泉港区检察院认真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和诉求,积极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督促A公司赔偿事故周边群众的经济损失。在一审判决前,A公司及时弥补了养殖户损失。

【指导意义】认定谎报安全事故罪,要重点审查谎报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同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应注重督促涉事单位或有关部门及时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生态环境污染等公益损害的,刑事检察部门要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督促协同行政监管部门,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修复受损公益,防控安全风险。

船体发生侧倾9人落水溺亡

【办案经过】在左某某召集下,“X号”等四艘平板拖船的股东夏某某、刘某某、段某某、伍某某等人经协商签订联营协议,在未依法取得船舶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四艘平板拖船即在湖南省安化县资江河段部分水域进行货运车辆的运输业务。

按照段某某的调度安排,夏某某、刘某某驾驶“X号”搭载四台货运车航行,因“X号”无车辆固定装置,夏某某、刘某某仅在车辆左后轮处塞上长方形木条、三角木防止其滑动,且未要求“人车分离”。凌晨3时许,因刘某某操作不当,船体发生侧倾,致使所搭载的四台货运车辆滑入柘溪水库,造成10名司乘人员随车落水,其中9人当场溺亡。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夏某某等4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伍某某等其他联营股东,未参与经营、管理,或者仅负责“X号”外其他联营船舶的经营、管理,不能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或者直接责任,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遂改变定性以交通肇事罪认定罪名。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罪名有误,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改变一审罪名认定,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事故发生后,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被依法问责。

【指导意义】内河运输中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可能同时涉嫌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根据运输活动是否具有营运性质以及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和行为,准确适用罪名。重大责任事故往往涉案人员较多,因果关系复杂,要准确认定涉案单位投资人、管理人员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等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治日报全媒体北京1月27日讯  


编辑:赵婕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