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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共法律服务将有法可依

2020-12-30 14:58:03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平妮

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有关公共法律服务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已经建成较为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省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达到8.3万个,法律服务人员达到32.4万人,建成法治宣传教育阵地3.5万个,2019年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超过900万件。通过地方立法,可以把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或成果固化下来,强化法治保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李端卫介绍说。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表示,《条例》的出台,将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推动、规范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的方向目标,对于加强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全面依法治省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7章49条,分别从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激励、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家“独唱”到多家“大合唱”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自2014年起步,经过6年实践探索,取得良好成效,率先在全国以省‘两办’名义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率先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走在了全国前列。”王仲泉说,《条例》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同时,《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相关单位、社会组织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各自职责,实现了公共法律服务由司法行政部门一家“独唱”到各相关部门单位多家“大合唱”的转变。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发展规划、立项审批、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等方面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支持保障。

《条例》还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等应当针对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申诉和再审律师代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司法鉴定管理与办案衔接、律师参与信访等工作,在业务衔接、场所使用等方面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在资源信息共享等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信息资源共享、服务运行等方面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支持。

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融合发展

“虽然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平衡,实体、热线、网络三个平台融合度不高,集约化智能化有待于进一步提升等问题。”李端卫介绍说,《条例》提出了一系列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

《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同时,规定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的场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依托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分中心,也可以通过流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建设12348热线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政府政务服务、紧急求助等公共服务热线平台的衔接联动机制;网络平台要逐步完善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进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融合发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能。

为中小微企业开展“法治体检”

《条例》明确无偿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调解等服务,对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的具体服务范围和方式作了规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备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无偿为本村、居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村民和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为保障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条例》规定无偿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优先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支出型贫困和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同时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在提供有偿公共法律服务时,对上述群体减收或者免收费用。

为加强队伍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规范发展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调解员、仲裁员以及法律服务志愿者等构成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队伍,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

《条例》创新性地将近年来公共法律服务新举措上升为法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商业联合会、有关协会商会等团体,定期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法治体检”等活动,帮助其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建立积分制度和诚信档案

为鼓励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事业良性发展,《条例》明确,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积分制度和公共法律服务诚信档案,如实记录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和人民调解员提供服务、表彰奖励、综合评价等情况信息,并如实免费为有需要的人员出具服务记录证明;符合志愿服务条件的,可以录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机关、团体对在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为相关领域的先进个人或者单位。同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招用法律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公共法律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法律工作人员时,可以将志愿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条例》还强化了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成效、保障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

为增强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服务评价、教育培训、激励保障等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对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公信力。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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