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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把工作失误改革创新视为犯罪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答记者问

2020-12-29 20:20:03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企业可以向检察机关请求立案监督;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立案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慎办理刑民交叉案件,防止“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砸掉一群人饭碗”的情况发生……

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就社会关切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如果非公企业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有异议,或者认为该立不立,如何向检察机关请求立案监督?

答:如果非公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认为自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违法立案的,或者企业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公安机关应立不立的,可以向检察机关请求立案监督。提出监督申请时,应当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递交申请材料、身份证明和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的法律文书等。检察机关对监督申请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不立案的理由。经过必要的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依法定程序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立案。而且,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立案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也可依职权或者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应当树立“做好监督就是配合”和“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理念,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准确把握刑事立案标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通过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来追诉犯罪,以依法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来保障无辜者不受到刑事追诉,确保国家追诉权的统一正确实施,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彰显公平正义。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立案监督程序请求撤销案件的,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前提出,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的,则可以在审查逮捕程序中请求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或在审查起诉程序中请求检察机关不起诉获得救济。

记者:对于非公企业的报案受理后长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情况,能否向检察机关请求立案监督?

答:这种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情况,司法实践中确实客观存在,检察机关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2015年公安部颁布《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决定立案时间。随后,在最高检与公安部、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原环保部会签的有关两法衔接工作办法中,将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情形纳入了监督立案范围,加强了监督效果。为提高监督的法定效力,2019年最高检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时,将该项监督内容明确和固定下来。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于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情况,企业可以向检察机关请求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答复报案人;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记者:当前,非公企业发展中面临一些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情况,请问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如何把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经济违法和经济犯罪的界限,对于企业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怎样给予更多宽容和帮助?

答:最高检高度重视解决非公企业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要求切实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充分考虑非公经济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慎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对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界限不清的,应当慎重追究刑事责任,防止“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砸掉一群人饭碗”的情况发生。

从司法实践看,当前区分企业经济违法行为与经济犯罪行为的界限,重点是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的界限,经济违规与非法经营等犯罪的界限,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等犯罪的界限等。针对上述突出问题,最高检于2018年11月出台了服务民营经济11项检察政策,确定了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相关执法司法标准。如关于如何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明确要求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关于如何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明确要求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把握的总原则是,刑法的归刑法,民法的归民法,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要加强研究分析,慎重妥善处理,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规、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切实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

法治日报全媒体北京12月22日讯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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