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祖坟被挖 骨坛不见

​ 广西桂平市木根镇受害者亲属诉访无果

2020-12-07 12:46:28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莫小松

光天化日之下挖掉他人坟墓,霸占坟地,取走骨坛,并辱骂、威胁、恐吓他人。此事件在当地引发众怒,为讨回公道,追回骨坛,受害亲属进行了长达8年的奔走诉访申冤,至今无果。

据祖坟被挖受害亲属反映,2012年4月4日,广西桂平市吴天鹏、吴进雁等人纠集一伙人到木根镇平合村旱鹅岗,不顾受害亲属坚决反对,以“侵葬”到了他们的祖坟为由,在光天化日之下挖掉李玉英坟墓。

为了解事实真相,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实地走访。木根镇平合村村委干部告诉记者,2012年4月6日,本村旱鹅岗确实发生了挖坟事件,我们看到了,领头人很嚣张,我们不敢说,上级有关部门也有人向我们了解过情况,我们也如实反映了。

受害人也向记者说,事实上此坟是他们祖母李玉英之墓,该墓自1992年花费数千元于此地建成以来已长达19年之久,并年年祭拜。根本就没有侵犯对方祖坟的事实,案发时我们立即向木根镇派出所报警,民警甘桂惠接警赶到旱鹅岗进行实地查看,除同行的司法所两人外,没有其他警员,看过现场之后没有任何回复。

记者寻访到已调任另一个派出所任副所长的民警甘桂惠时,他说当时他出了现场,但最后没有作出处理。记者继续走访已退休在家的木根镇原司法所长韦士深,他说他当时也到了现场,他认为此事件应该构成治安处罚的,但最终也沒有作出处理。

由于没有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受害亲属多次遭到吴进雁等人辱骂、威胁、恐吓。

在农村,祖坟被人挖毁是一件无颜面对祖先、无法向后代交待的极为耻辱的事情,由祖坟纠纷造成群殴械斗、流血伤亡的事故屡有发生,是社会和谐安定的重大风险之一。受害亲属虽受屈辱,但不愿以暴抗暴酿成伤亡大祸,在万般无奈之下,踏上了长达8年的诉访路。

记者从受害亲属反映材料中一个诉访记录表里注意到,由受害亲属代表吴泰桦、何世平、吴新等人,仅2019年他们就先后将挖坟情况逐级反映到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信访局和桂平市市长、书记,他们寄望有关部门依法公正处理,虽然引起有些部门重视,但问题终究没有得到解决。

就这起挖坟事件,记者咨询了一位资深法律专家,专家说根据具体情形,挖坟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死亡后,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在司法实践中,近亲属要求精神赔偿得到法庭支持的案例已经很多。同时,侵权人有责任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构成侮辱尸体罪。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治安管理处罚或刑罚处罚时,并不免除当事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做实做细做好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是各级党和政府的责任担当。期待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能作为、敢担当,依法处理此挖坟事件,给受害者一个公正交待。


编辑:赵婕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