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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长安排员工酒后驾车作业获刑

​武汉首例不同车人员危险驾驶案宣判

2020-11-24 20:30:51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讯 记者刘志月 通讯员崔彦伟 班组长安排员工酒后上路作业,发生交通事故。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危险驾驶案作出判决,两人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据了解,该案系武汉首例不同车人员危险驾驶案。

方某和罗某是湖北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员工。1月12日傍晚,两人和班组同事在附近餐馆一起吃饭。方某原以为当天不用值班,席间便喝了几杯白酒。可聚餐还未结束,上级忽然通知需要值班。在班组长罗某安排下,方某随后出车巡路。

当晚8时40分许,方某酒后驾驶环卫作业车沿洪山区黄鹤路行驶,行至高铁西二路路口时,看到前方车辆排队等候信号灯,准备踩刹车。但由于酒精的作用,方某误踩了油门,导致环卫车撞上前方出租车,继而出租车又撞上前方黑色小车,发生三车连环追尾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两人轻微受伤。

事发后,武汉市洪山区交通大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将驾驶员方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2.2mg/100ml,远超醉驾认定标准。

民警随即启动调查,但由于其中一名当事人有事暂离武汉,不便配合取证,办案进度受阻。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案件陷入停滞。疫情缓解后,办案民警认真完成了事故的初步调查。在审核案卷材料的过程中,民警发现,驾驶员方某的班组长罗某存在故意纵容饮酒员工驾驶机动车上路作业的违法行为,不仅应承担事故责任,还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进一步调查,依法对罗某进行传唤。在事实证据面前,罗某对指使、纵容班组成员方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作业,继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洪山交警认定,驾驶员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不会开车也未曾上车的班组长罗某纵容方某驾车上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4月21日,警方对二人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一并刑事立案。据了解,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然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形。“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提供车辆”“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教唆或者指示他人驾车”“两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等多种情形,均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受被告人罗某指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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