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买假卖假遭遇退货起诉索赔法院驳回

2020-11-24 20:21:59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张秀 贾珺

“厂家直销、全网最低价。”2019年10月的一天,王某在朋友圈看到张某发布的一则广告后动心了,向其询问具体价格。

“这款洗衣液市场价48元一瓶,我们这里只需要8元一瓶。”张某向他介绍。

“那我买来转卖给朋友的话,岂不是能赚不少差价。”王某欣喜地说。

“可以呀,我们还卖护发素、洗发水,都是厂家发货。”张某告诉王某,“我可以帮你联系厂家。”

两人很快达成合作意向,王某通过张某购买了共计两万余元的洗衣液、洗发水、护发素等各类洗护用品,并将自己卖洗护用品的消息发到朋友圈,朋友纷纷购买。见销售情况不错,王某又追加了两万元货。

没想到不久后,朋友们给王某发来反馈信息:洗衣液像假货,洗发水不起泡沫,护发素颜色不对,买家纷纷要求退货。

王某找张某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两人协商未果,王某将张某起诉至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米东区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乌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违约损失的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若要求赔偿损失,应当就双方的合同约定、合同的履行及损失的构成提供证据。本案中,王某提供的证据仅有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张某提供的货品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也无法证明王某的损失是实际损失还是可得利益。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证据不足,故作出如上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虽然本案中法院基于现有证据材料,未追究张某的违约责任,但王某可以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张某售卖假货的行为,同时,也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如果达到立案数额,张某将依法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编辑:赵婕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