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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黑嘴”荐股牟利4310万余元

​最高检联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11-23 16:43:09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赵婕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操纵证券市场案,泄露内幕信息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涵盖了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领域的常见多发违法犯罪。

欺诈发行股票案

【基本案情】欣某股份有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骗取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诉讼过程】公安机关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含虚假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移送起诉。

2019年4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并处罚金。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司法办案当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欺诈发行债券案

【基本案情】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该所某分所副所长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项目经理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该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

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诉讼过程】2017年8月、11月,上海检察机关分别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判处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杨某杰等4人缓刑;判处中某通公司罚金300万元,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荐股牟利第一案

【基本案情】廖某强系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某知名节目和某周播节目嘉宾主持人。廖某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控制使用包括其本人账户在内的13个证券账户先行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集中卖出,牟取短期价差。涉案期间,廖某强实施上述操纵行为46次,涉及39只股票,违法所得共计4310万余元。

【处理结果】2018年4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廖某强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情形,决定没收廖某强违法所得4310万余元,并处罚款8620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证监会处罚的非特殊身份主体从事“抢帽子”操纵市场第一案,“抢帽子”操纵行为的实质是当事人具有市场影响力,且其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推荐、评价、预测股票,后进行反向交易获利。行政执法机关整治股市“黑嘴”乱象,严厉打击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操纵市场新型案

【基本案情】通某投资公司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通过实际控制使用其发行的4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以及受托管理的两个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和11个理财专户账户共计17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采用盘中拉升、对倒交易、日内或隔日反向交易、尾盘拉升等方式交易永某公司股票,影响股票价格,合计获利681万余元。时任通某投资公司执行总裁、董事、投资经理刘某具体负责账户组的投资决策。

【处理结果】2018年7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通某投资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证监会决定,没收通某投资公司违法所得681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362万余元;对刘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私募基金具有杠杆率高、产品结构复杂、透明度偏低等特点,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对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证监会将持续加强私募基金行业治理,严格督促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欺诈、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着力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法治日报全媒体北京11月6日讯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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