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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考虑企业融资难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

​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保障民企合法权益答记者问

2020-11-12 15:15:02 来源: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起“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典型案例及检察机关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撤销案件

记者: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什么特点?

答:本次发布的非公经济保护典型案例,均是以监督侦查机关撤案、维护企业合法民事权益、有效避免刑事立案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重点。

需要说明的是,在侦查机关查办的大量案件中,需要立案监督的只是个别现象,特别是有些案件当初侦查机关立案时也有其正当的依据,并没有明显不当,但随着侦查工作的推进和证据收集,发现最初立案所涉嫌的犯罪难以成立,这个时候就需要撤销案件,但有的侦查机关没有及时撤案,甚至久拖不决,这也就要求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依法妥善处理涉非公企业案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撤销案件,使企业及时结束被刑事追诉的状态,投入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比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中,当事人恶意隐瞒事实,以公司印章被他人伪造为由骗取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阻挠民事诉讼进行,侵犯他人合法人身、财产权益。检察机关对此类以欺骗手段骗取司法机关立案,利用刑事手段影响民事纠纷的行为,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及时撤销了案件,维护被立案企业的合法权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依法监督撤案的某企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这是一起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行为,有效避免因刑事立案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案件的办理结果不仅保障了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还通过建议有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效规范了涉案企业的经营行为,对行业内的其他经营者也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收到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记者: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平等保护的理念?具体做法是什么?

答:检察机关贯彻平等保护理念,依法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在办案中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加大力度惩治各类侵犯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依法严格追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犯罪,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商业信誉、内部治理、外部环境的影响程度,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对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数额特别巨大拒不退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追诉。

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案件。在办理骗取贷款等犯罪案件时,充分考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情况,注意从借款人采取的欺骗手段是否属于明显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否与银行工作人员合谋、受其指使,是否非法影响银行放贷决策、危及信贷资金安全,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合理判断其行为危害性,不苛求企业等借款人。对于借款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贷款过程中虽有违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虽给银行造成损失,但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性处理。

依法慎重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灵活采取检察建议、督促履行、协调追欠追赃垫付等形式,既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严格把握涉企业生产经营、创新创业的新类型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对于企业创新产品与现有国家标准难以对应的,应当深入调查,进行实质性评估,加强请示报告,准确认定产品属性和质量,防止简单化“对号入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处罚。

探索向公安派驻检察监督工作

记者:如果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有异议,该如何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维护权益呢?

答: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可以提供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文书及申诉材料、相关证据、身份证明等到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也可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网上申诉。

控申部门受理案件线索后,对于确有错误可能的,将移送相关刑事检察部门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过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并进行审查,以及调取相关案件卷宗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理由不成立,会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撤案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撤销案件,以维护提出控告申诉的当事人、公司企业的合法利益。

记者:为助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方面还有哪些新举措?

答:对于立案监督工作,我们始终坚持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注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相衔接,与公安机关一道共同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和司法的公平公正。

积极探索推进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监督工作。拓宽侦查监督信息线索来源渠道,监督关口前移,有效提升监督线索发现的及时性,强化对涉非公经济不当刑事立案活动的及时监督纠正,有力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

继续加强对下案例指导工作。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最高检将陆续有计划地分批次整理编发近年来监督办理的涉非公经济保护的典型案例,为各地办案提供参考。

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专项清理和监督活动,以此为切入点、着力点,认真办理涉非公企业的控告申诉案件,切实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营造公正的法治环境。

法治日报全媒体北京10月29日讯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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