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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引发纠纷法院调解适当补偿

2020-09-21 16:35:01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王美霞

近日,青海省互助县法院拉哈直沟法庭审理了一起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王某甲与死者王某乙系亲兄弟关系,被告高某某与死者王某乙系同居关系。2020年3月,死者王某乙在某雇主的工地干活时因他人开电动三轮车撞到脚手架,致使其从脚手架坠落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无效去世,原告王某甲办理了丧葬事宜并将其葬于原告家祖坟,被告高某某也协助办理了丧葬事宜。

原被告双方就雇主已付的20余万元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故暂时协商此钱由互助县丹麻镇某村委会保管,并由村委会将钱存放在银行。但双方的纠纷经多方调解均未果。

后原告起诉至法庭,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为受害人死亡赔偿金20余万元的所有权人,理由是受害人生前自小和原告及父母共同生活,成年后一直未婚,常年在外打工,其承包地一直由原告耕种,原告是受害人唯一的近亲属,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应是死者近亲属,而被告与受害人系同居关系,其无权获得该赔偿金。

经过法庭调解,原告同意将死亡赔偿金中的两万元分给被告,并在法庭工作人员见证下执行完毕,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表示,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本案中,被告与死者虽未登记结婚,不属于死者的直系亲属,但双方同居多年,基于亲情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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