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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深入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1万元以下小额金融纠纷可快速解决

2020-09-21 16:31:41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国锋

全省新立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实现“三下降”;互联网金融风险基本出清,全省216家法人P2P网贷机构实现行业性全面退出……与此同时,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上市公司风险、大型企业债务风险等处置工作扎实推进,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日益健全。

“上半年,我省经济增长0.9%,比一季度回升5.9个百分点,位居东部沿海地区前列。8月末全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为0.92%,处于历史较低水平。”9月16日上午,出席江苏全省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的江苏省副省长马欣,在讲话中对在复杂严峻经济形势下,江苏法院系统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的上述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当天发布的《江苏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8-2020)》显示,江苏省法院金融商事案件在2018年、2019年持续上升情况下,经过艰苦努力终于出现了“拐点”:2020年截至8月31日受理了77639件,同比下降了12.36%。与此同时,2018年以来已对790名金融犯罪分子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162名集资诈骗犯罪分子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有效遏制了金融犯罪发展态势。

金融审判引导资本“脱虚向实”

党的十九大以来,江苏各级法院忠实履行金融审判职责,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促发展、防风险、助改革,从维护金融安全、健全金融法治、推动实体经济发展高度,充分认识金融审判重要性。“省法院党组专题研究金融审判工作,先后出台了加强金融审判维护金融安全、惩治经济犯罪、规范企业破产等指导意见,推动了全省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深入开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道虎介绍。

备受社会关注的“钱宝系”“爱晚系”等一批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审结,“套路贷”及虚假诉讼专项治理持续推进,妥善处理企业债务风险引发的诉讼,除了这些具有标志性的金融审判攻坚,江苏法院还结合司法实践和需求,先后研发了全国首个“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建立了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成立金融法庭专门负责金融和借贷案件审判工作。

“严格依法审理各类借贷案件,合理认定利息费用标准,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引导金融资本‘脱虚向实’。”夏道虎介绍。

据了解,江苏法院系统还与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全面强化了金融监管和金融审判协同联动,通过专项机制协同、专业机构协同、重点领域协同的健全完善,实现金融监管、金融审判的同向发力、同频共振。

“江苏高院多维度健全金融审判机制,深入推进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很多地方金融审判法庭与当地人民银行都建立了很好的合作机制,在金融审判专家咨询制、金融专家陪审制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介绍,今年1月至6月,江苏省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2.43万亿元,同比多增8081亿元,位居全国第二,但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叠加,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要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离不开法院系统的强有力支撑。

提升审判质效服务“六稳”“六保”

金融稳、经济稳。当前,金融体系总体健康平稳,但也存在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有待加强、金融潜在风险隐患不容忽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任务依然艰巨繁重等问题。江苏作为经济强省,金融体量很大,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任务更重,在促进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做好“六稳”“六保”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肩负重要使命。

据了解,江苏法院在参与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治理攻坚战工作中积极作为、主动作为,其中在全国率先出台制定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两个工作指南,并对2016年以来的68万余件民间借贷案件组织开展“回头看”。

《江苏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8-2020)》显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一批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得到纠正,金融放贷领域涉黑涉恶案件的被告人重刑率达30.5%,在打击与惩治的高压态势下,民间借贷案件明显减少。江苏高院副院长褚红军介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类纠纷、保险类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证券类合同纠纷占全省法院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91.65%。

褚红军介绍,通过发挥法院案管系统、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等三大系统平台,落实“一检索、二集中、三并案”办案机制,有效解决了单一案件难以发现线索问题,提高了打击惩治精准度。通过加快推进“要素式庭审+要素式审理报告+要素式裁判文书”模式,有效提高了金融案件审判效率。

建立专业高效多元解纷机制

作为全面强化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协同联动的重要举措,9月1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江苏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与金融机构等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而产生的合同和侵权民事纠纷,探索建立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便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了三方职责分工,其中江苏高院负责指导、督促辖区法院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将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纳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部署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推动建立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体系,指导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开展工作,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履行调解协议。

“对于争议纠纷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金融纠纷,将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江苏高院民五庭主要负责人段晓娟介绍,法院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调解协议书可以经申请司法确认。如调解不成的,法院将及时登记立案或者恢复审理。

“《实施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江苏省金融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正式建立。”郭新明说,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和金融纠纷调解机构一道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强化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水平,发挥行业调解机构的专业优势,更好服务于法院审判工作。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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