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输在微信朋友圈上的官司

2020-09-17 13:10:52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吴丽最近遇到一件闹心事,输了一个价值100万元的官司,原因竟然是因为自己平时爱发微信朋友圈。

原来,小旭欠小娜100万元,小娜打赢官司后申请执行,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小旭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准备拍卖。令小娜没想到的是,吴丽却向甘井子区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要求立即解除查封,停止拍卖。

吴丽称:“甘井子区法院要查封的小旭的房子3年前就出租给我了,租金100万元,租期20年,如果法院拍卖我租赁的房子,就会侵犯我的合法权益。”

难道法院查封有误?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

为维护自身权利,小娜委托律师代理打官司。在听证会上,吴丽向法院提供了自己与小旭的房屋租赁合同、100万元的打款银行流水。经小娜的律师分析后认为,吴丽向法院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和100万元的打款银行流水都是真实的,但吴丽如果真有100万元,完全可以在大连同类地区购买一套房子,没有必要出巨资租一套房子。想要证明吴丽向小旭租房是虚假的,只要证明吴丽花巨资租赁房屋后没有实际居住就可以了。

由于吴丽是外地人,且在老家开了一个土特产商店,小娜便以购买土特产为由加吴丽为微信好友。微信聊天时,小娜假称要购买吴丽老家的土特产,吴丽详细向小娜介绍了土特产的功能、价格,并表示自己一直在老家从事土特产生意。同时,小娜将吴丽连续3年发的朋友圈通过截屏方式下载到自己手机中,发现吴丽发到微信朋友圈里的照片都是介绍自己旅游及推荐家乡土特产的,显示的定位均不在大连。

在甘井子区法院审理吴丽异议申请案件的法庭上,吴丽称自己是在大连涉案房屋内与小旭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后自己一直生活在涉案房屋内。

小娜的代理律师则指出,虽然房屋租赁合同上是吴丽与小旭的签字,但合同签订日吴丽根本不在大连,且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吴丽也未生活在涉案房屋内,所以吴丽所述事实是虚假的。

吴丽问道:“你们何以证明合同不是在大连签的,我没在涉案房屋内生活?”小娜的律师随即向法庭展示了小娜伪装客户与吴丽的聊天记录及吴丽微信朋友圈的照片及定位,吴丽无言以对。

甘井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的不动产或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吴丽提出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等事实有明显不符合常理之处,且无合理解释,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近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异议人吴丽的执行异议申请。

据胜诉方律师王金海分析,本案异议申请人吴丽之所以败诉,是输在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被法院采信。民事审判活动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尽量发现真实的事实为目标,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尤其是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对原《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由此,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越来越规范化。

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电子数据进行了细化,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是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是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此次修改最大亮点是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从法律意义上肯定了通过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的证据作用,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实现裁判结果客观公正,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律师提醒,由于当今社会已经进入网络时代,人的一言一行都能通过网络“留痕”,凡是违背诚信的民事行为,都有可能被自己发的微信朋友圈所“出卖”。因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编辑:赵婕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