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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资质承包工程是非法转包还是内部协议?

2020-09-07 08:52:29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莫小松

作为自然人的李安辉借一建设公司的资质和名义,承包一房地产公司的土建工程,后因决算事宜引发纷争而诉诸法律。这工程承包的《责任书》是非法转包或是内部承包协议,引各方争议。

2015年1月前,重庆市的李安辉通过同乡关系,认识了同乡的广西北海冠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双方就发包和承包广西北海﹒御海澜庭3、4#楼及车库、建筑面积29456.96平方米,车库4936平方米,合同价款3317万元达成一致共识。因李安辉系自然人,不能以其身份承包建设工程。于是,又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五鸿三分公司”)经理陈某,取得陈某同意转包前后,李安辉分五次向冠成公司缴纳600万元保证金,取得承包涉案工程的资格,于2015年1月5日与五鸿三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规定,五鸿三分公司将御海澜庭工程委托给李安辉承包施工管理,由李安辉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但项目管理费按工程结算总价的0.8%收取。

项目建设竣工后,2019年2月22日,冠成公司擅自单方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造价,要与李安辉进行工程决算,遭到拒绝。后经多次协商,双方仍在工程造价、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保证金利息和材料奖励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

李安辉于2019年3月16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责任书》无效,并要求冠成公司、广西五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鸿集团”)以及五鸿三分公司三被告退还工程保证金和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等,共825万元。起诉后,李安辉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法院先后于2019年4月16日和2019年6月5日作出裁定,分别冻结被告冠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850万元现金。

没有想到,法院又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裁定,将保全标的物的850万元现金,变更为不具有执行的地下人防工程不动产构筑物。

李安辉不服,提出申请复议,法院驳回了复议的请求。

面对法院驳回复议请求的裁定,李安辉又向上级法院反映。最后,法院以被告冠成公司资金紧张、经营困难为由予以回复。

面对如此的裁定和答复,李安辉感到十分不解……

之后,李安辉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审委会委员存在违法解冻违法裁判的行为,先后9次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和审委会委员回避。法院也9次作出决定,驳回了全部回避的申请。

2020年1月20日,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告应当对冠成公司、五鸿集团以及五鸿三分公司分别起诉为由,驳回原告李安辉的起诉。李安辉不服裁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不开庭、不质证、不给诉讼代理人和上诉人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维持了一审裁定。

李安辉只好于2020年5月8日分别重新起诉,状告冠成公司、五鸿集团和五鸿三分公司。

起诉后,李安辉又申请诉讼保全,最终法院查封了6个账户只保全得129万元。

在日前的开庭审理中,法院将两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主要围绕《责任书》是否合法有效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支持展开审理。

原告李安辉诉讼代理律师认为,李安辉与五鸿集团及北海三分公司属于违法转包法律关系。李安辉只是一个普通的自然人,即没资质能力、也不是五鸿集团及北海三分公司的在册职工,其与五鸿三分公司签订一份《责任书》,是借用五鸿集团的资质,并以五鸿集团的名义承包建设施工被告发包的位于北海市江苏路以北、贵州路以南34380.93平方米的3#、4#住宅楼以及一期地下室建筑工程。《责任书》也证明五鸿三分公司将其承担的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全部转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李安辉承担,明显属于非法转包的行为,可见《责任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应该判令其无效。

被告冠成公司代理人认为,原告李安辉是以五鸿集团的资质和名义承包涉案工程,其虽与五鸿集团和五鸿三分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但是签订的《责任书》约定,由原告李安辉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告五鸿集团和五鸿三分公司只收取管理费,符合挂靠施工的情形,应属于挂靠关系。

被告五鸿集团和五鸿三分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本案所签订的《责任书》是合法有效的。《责任书》只是原告与被告五鸿三分公司的一个内部协议,被告五鸿集团和五鸿三分公司在履行《责任书》期间也派出技术人员对项目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收取的管理费用也是正当的,因此,《责任书》是合法有效的。

由于各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休庭,待合议庭综合各方意见进行合议后将择期宣判。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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