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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委员发表意见不能模棱两可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检委会工作规则答记者问

2020-08-24 16:53:28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检委会组成人员为什么要吸收资深检察官?如何保证职务等级较低的委员大胆发声?办案检察官与检委会委员之间的职责权限如何划分?表决后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半数怎么办……

8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检委会成员吸收资深检察官

记者:工作规则对检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修改,请介绍下修改的内容及原因。

答:关于检委会的组成,这次有两个方面的修改:

修改了组成人员的类型。原来规定,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这次修改为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突出了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

明确了资深检察官的条件。最高检至基层院担任检委会委员的“资深检察官”应分别为一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记者:对于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办案检察官与检委会委员之间如何划分职责权限?

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委会讨论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委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工作规则对这一问题再次予以明确。

据此,对于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办案检察官负责汇报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检委会讨论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案件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仍然应当由办案检察官负责补充。同时,案件的处理决定则由检委会根据过半数意见委员的意见作出,而委员对案件发表的意见和表决完全以办案检察官汇报的事实为依据;在办案检察官汇报事实真实、准确的前提下,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职务等级较低的委员先发言

记者: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的顺序是什么?

答:工作规则对委员讨论的顺序进行了完善。

明确办案检察官、事项承办人汇报后,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补充说明情况,从而对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更高要求。

明确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为委员、专职委员、担任副检察长的委员和主持会议的委员。这一修改让检察官职务等级较低的委员先发表意见,从而保障他们更敢于发言。

取消了检委会作出决定的内容,而是另行明确检委会表决后的处理方法。主要考虑是,检委会讨论案件和事项,在有些情况下不一定能够作出决定,比如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检委会过半数委员的意见并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或者检委会表决后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等。

记者:检委会委员发表意见应当遵循什么要求?

答: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都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检察官梳理的关于案件的各种处理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属于普遍现象。征求意见过程中,个别检察机关反映,极少数检委会委员在发表意见时,提出这种处理意见有一定道理,另外一种处理意见也有一定的道理,从而不明确自己到底支持哪种处理意见。极少数检委会委员的这种做法,显然回避了自己作为委员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为解决这一问题,工作规则明确检委会委员围绕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发表意见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观点,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严禁提交讨论案件程序倒流

记者:检察长、副检察长等作为办案检察官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时应当如何操作?

答: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检察长直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出明确要求。这些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的可能性很大。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地方提出,检察长、副检察长将自己承办的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汇报案件后,是否应退出检委会会议?

对此,工作规则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并提交检委会讨论的,应当既履行办案检察官的职责,又履行检委会委员的职责,即在汇报案件后继续参加检委会的讨论和表决。

记者:如何解决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的程序倒流问题?

答:对于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原来的文件规定,“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实践中,少数检察长将案件或者事项提交检委会讨论后,发现自己可能属于少数意见时,根据这一条款撤回案件或者事项,然后自己作出决定或者责成办案检察官、事项承办人作出决定。

对于这一问题,工作规则予以明确禁止,强调检委会应当在讨论后进行表决,禁止程序倒流。同时明确了例外情形,即检委会认为需要补充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可以责成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补充相关情况和资料,但补充后还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下级院及时执行检委会决定

记者:表决后存在全体委员过半数意见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实践中,个别地方检察院检察长将上述条款理解为不同意检委会过半数委员意见的,既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也可以不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而由自己作出决定。

对此,工作规则明确此种情况: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除按规定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外,只能让检委会按照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另外,工作规则明确,对于检委会的决定,办案检察官、事项承办人和有关内设机构、下级检察院应当及时执行。

记者:表决后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委会表决后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工作规则根据不同情形明确了两种处理方法。

如果全体委员出席会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不允许再次提交检委会讨论,因为委员已经在检委会会议上发表了意见和进行了表决。

如果部分委员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征求未出席会议委员的意见。征求意见后,应当按照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检察长不同意全体委员过半数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案件或者事项)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事项);仍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

记者:如何认定和追究检委会及其委员的司法责任?

答:关于检委会及其委员的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已经作出详细规定;同时,最高检正在细化关于检察官惩戒方面的相关制度。为了不重复规定,工作规则明确检委会及其委员的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适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检察官惩戒相关规定。

法治日报全媒体北京8月20日讯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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