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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一“村霸”涉黑终审获刑23年

2020-07-30 16:15:3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标准+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黄梦媛 朱 蕾)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重点督办的汪国玉等3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项罪名对首要分子汪国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3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芜湖中院经审理查明,汪国玉曾担任安徽省无为市牛埠镇集胜村委会副主任、主任等职务。2004年以来,汪国玉先后安排组织成员、宗族成员进入牛埠镇社区环卫办、社区城管等处工作。2006年7月,汪国玉的弟弟汪国涛担任牛埠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形成了土地建设审批被汪国玉、汪国涛分头把控的局面。2008年5月,汪国玉通过非法手段拉票当选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逐步形成以把持农村基层组织为基础、以宗族关系为纽带、以欺压群众为手段、以攫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拉拢腐蚀等手段攀附地方党委、政府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不力、失职乃至包庇、纵容,顺利实施犯罪,致使该组织成员能多次侥幸逃避制裁,严重破坏无为市牛埠镇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芜湖中院审理认为,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汪国玉等14名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滥用职权罪,定性准确。原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性质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危害后果,结合各自自首、认罪认罚、坦白、累犯等量刑情节,分别处以相应刑罚,量刑适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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