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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德安39人涉黑案一审宣判主犯获刑22年

​成立“市场管理科”非法控制水产市场

2020-07-30 14:02:4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制网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简正波 秦慧娟 7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人民法院对叶某新、王某亮等39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叶某新、王某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等14项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强等37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同案审理的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被告人黄某等3人,因犯聚众斗殴罪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至11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叶某新、王某亮开始混迹于社会,在德安县丰林镇某村形成不良影响。1997年2月,为进一步巩固和壮大势力范围,叶某新、王某亮等9人在德安县义峰山歃血为盟。之后,为树立非法权威,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00年6月,叶某新、王某亮组织王雪某、王某友和胡某毛、胡某能等共12人承包经营德安县水产市场,非法成立听命于叶某新、王某亮的“市场管理科”。“市场管理科”通过向商户收取摊位费、经营水产品、牛肉、葡萄等方式营利,非法对市场进行管理和控制,自此形成了以叶某新、王某亮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此后近20年间,丰林镇某村组许多村民甚至未成年人向该涉黑组织靠拢。该组织也不断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加入,成员多达40多人,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该组织利用违法犯罪活动积累的恶名,进行高利放贷、承揽工程、投资、入股房地产项目和矿山等,攫取非法利益2000多万元,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先后实施组织犯罪48起,个人犯罪25起,造成1人重伤、5人轻伤、8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新、王某亮等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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