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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检察轻微刑案“家门口”办理

2020-07-29 17:51:0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制网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胡婷婷

近日,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东钱湖检察室提起公诉的马某故意伤害案在东钱湖法庭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当天,另外3起由东钱湖检察室及福明检察室审查起诉的轻刑案件也依法办结。这是鄞州区检察院首次应用轻刑案件“一揽子”调处机制集中办理的4起案件,也是检察机关深度融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工作大格局的有力举措。

马某故意伤害案系老乡之间因借款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马某真诚悔过,其家属积极表示愿意赔偿,具有调处可能,故联合乡镇矛调中心进行调解,经多次沟通,马某的家属从山东来到宁波,当面向受害人徐某表达了歉意,并表示愿意对徐某进行赔偿。徐某的态度也从最初的拒不接受慢慢转变为愿意和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双方矛盾的化解,得益于鄞州区检察院联合区委政法委、法院、公安、司法局等单位出台的《轻刑案件“一揽子”调处机制》。该机制通过对轻刑案件实行“一体化”办理、“多元化”调处和“链条式”监督,修复社会关系,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小、化解在早、化解在基层。

“一体化”办理旨在加强基层派出所、基层检察室、基层法庭、基层司法所、基层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协同,对轻刑案件实行基层公安部门“侦查”、基层调解组织“调处”、基层检察室“起诉”、基层法庭“审判”、基层司法所“矫正”的一体化办理机制。

“多元化”调处依托矛调中心力量,基层派出所、基层检察室、基层法庭在办理轻刑案件时除可自行调解外,也可委托鄞州区矛调中心,检察室所在的东钱湖镇、福明街道及其下属各村社等三级矛调中心进行调解,并鼓励开设与矛调中心远程对接端口,实行线上线下双轨并行的调处模式,将释法说理融入调处、办案全过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链条式”监督则强调基层检察室的法律监督职责,对轻刑案件从立案侦查、调处过程、法庭审判到社区矫正进行链条式、全程化的法律监督模式,确保调解程序体现当事人真实意志,案件审理公平公正。

该机制适用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为案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居住地、常住地或者工作地在基层检察室辖区内,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调处,依法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或依法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当天在福明法庭开庭审理的幼儿园保安应某诈骗学生托管费案,也是应用该机制办理的典型案例。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符合适用范围,遂应用轻刑案件“一揽子”调处机制,积极推动刑事和解工作,督促应某及其家属积极退赔幼儿园损失,帮助解决被害人子女入学问题。幼儿园园长及被害人家长均签字同意对应某表示谅解。最终,法庭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00元。接下来,将由辖区司法所对应某进行社区矫正。

这项机制实现了轻刑案件在基层政法部门的全流程办理,充分发挥了各政法部门的基层优势,真正实现了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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