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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监督紧盯防汛抗旱突出问题

2020-07-15 18:02:4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 法制网记者 赵红旗

7月7日,烈日炎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境内的沙河岸边,4名身着检察制服的人员正在徒步巡查。他们是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和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干警。

“目前,河南已进入汛期,我们巡查涉河违建、非法采砂等问题的整治情况,确保防汛抗旱法律法规通过‘河湖长+检察长’模式落到实处。”平顶山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陶赴京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今年4月,平顶山市检察院联合市河长制办公室下发文件,要求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会同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实地核查、日常巡查、无人机航拍、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联合巡查辖区内大中型河流和水库。对发现的涉河违建、非法采砂、非法堆弃、非法围河围湖等影响泄洪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逐项制定清单,由检察机关通过刑事立案监督、提起刑事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协同本级河长办集中整治涉河违法违规问题。

检察监督提供支持

鲁山县境内有大小河流70多条,大型水库一座,中型水库两座,小型水库35座,是河南省暴雨中心之一,防汛抗旱任务繁重。每年汛期前,鲁山县检察院都要征求当地群众和相关部门的建议,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落实防汛法规。

“群众法治意识强了,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必须让群众和相关行政机关心服口服。”回忆起一个月前的一起争议,鲁山县检察院检察长闻延菲感慨地说。

当时,有群众反映,有村民在河道中进行违法建设,影响行洪、防洪安全。水利部门查实后,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但在是由水利部门自行组织拆除,还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上引起争议。

检察机关调阅相关案例,以翔实法律依据提出建议: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水利行政部门具有强制拆除河道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不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仅越来越规范,而且更有底气了。检察监督是一种担当,更是一种支持。”鲁山县水利部门相关负责人说。

宣传防汛法律法规

位于舞钢市的石漫滩水库上游是河南省主要暴雨中心之一。水库以上流域呈扇形分布,源短流急,洪水汇集迅猛,一旦遇到极端天气极易发生洪涝灾害。1975年8月,石漫滩水库和板桥水库发生溃坝,接连导致当地60多座水库连续发生溃坝,损失惨重。

以落实防汛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成为舞钢市人民检察院防汛期间一项主要工作。

舞钢市检察院联合当地河长制办公室、石漫滩防汛指挥部,在水库沿线宣传防汛法律法规,通过具体案例警示违法行为将导致的后果。

“防汛抗旱工作建立的是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制,按照责任分工分解落实到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灾害后果的,轻则追究行政责任,重则追究法律责任。”舞钢市检察院检察长韩跃武告诉记者,针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重点普及与渎职有关的法律法规。

而对于群众,检察机关则重点普及参与、配合防汛抢险的法律义务。“防汛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参加义务劳动,配合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工作,共同守护家园的平安。”韩跃武的一番话让不少群众意识到,自己也是防汛工作不可或缺的一分子。

检察建议抗旱保种

“政府不仅新打了机井,还配上机井房,现在,旱了可引水浇地,涝了可及时排水。这可多亏了检察院啊!”7月6日,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弘军在洪庄杨镇实地走访时,村民们围着他笑着说。

今年4月,临近三夏时节,叶县检察院在调研抗旱保种工作时发现,无盖农用机井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公益诉讼办案组迅速对洪庄杨镇11个村庄的180多口机井进行全面实地调查,发现一半以上的机井配套设施不完善,无法在抗旱中正常使用。

调查核实后,叶县检察院认为,洪庄杨镇机井建设项目尚未完工,属在建项目,叶县自然资源局作为项目的发包方,在安全生产方面具有行业监管职责,洪庄杨镇政府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隐患排查职责。

5月6日,叶县检察院向具有监管职责的叶县自然资源局、洪庄杨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叶县自然资源局、洪庄杨镇政府组织专班积极行动,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筹措资金,完善机井配套设施。目前,全镇的农用机井全部配齐设备,不仅能够在抗旱保种时正常使用,还消除了安全隐患。

赵弘军说:“检察建议精准发力,依法有效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职,检察机关主动跟进后续监督落实整改成效,助力群众抗旱保种,切实维护了公共利益,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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