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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审公开宣判一起34人涉黑案

两主犯分别被处25年、22年刑期,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0-07-15 10:23: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标准+

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绍林、李志亮等34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李绍林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判处李志亮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其余32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除没收李绍林、李志亮的个人全部财产外,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财产及判处罚金共491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绍林先后担任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社长、村经济联合社委员会书记、村经济总公司顾问等职务。李绍林依靠其家族兄弟,采取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震慑村社干部、村民。

2004年,李绍林当选罗岗村村委支委委员,为排挤、打击、震慑时任罗岗村村委书记黎某,2007年4月,李绍林联合被告人李志亮纠集人员,到黎某儿子租赁的工地,假借该块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威胁、恐吓在场被害人黄某等人停工,未果后,指使人员持霰弹枪、木棍等对黄某实施殴打致其受伤。

2005年10月至2013年6月,李绍林、李志亮等人共同承包罗岗村经济联合社的自来水经营,期间,李绍林、李志亮将侵吞罗岗村经济联合社集体财产的巨额排污费,不断投入其合作兴建的罗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公寓楼等大型村、社工程项目,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2007年下半年,李绍林、李志亮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从李绍林等人控制的罗岗村经济合作联社“水务组”出资购买数十台赌博“老虎机”,摆放在罗岗村大部分“士多店”内供社会人员赌博,从中非法牟利。

2009年7月,为迫使白云区广花路广花收费站同意持有罗岗村自制行驶证的非本地牌照车辆免费通行,李绍林等人纠集罗岗村经济联合社100余名村民驾车堵塞该收费站,致使其他社会车辆无法通行,造成附近路段交通管理秩序严重混乱。

2011年7月,因罗岗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人员偷电,给白云供电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局对罗岗村十一社变电房停止供电并要求补缴电费。李绍林等人煽动村民围堵白云供电局,用车辆堵塞供电局大门,占据营业大厅,致使该局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1年,李绍林假借罗岗村村委需要加强治安为由,强迫罗岗村各经济社共同出资聘请人员,组成罗岗村治保会机动组(称为“黑衣人”),“黑衣人”听从于李绍林等人指挥、调遣,在罗岗村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2014年,李绍林操纵其家族兄弟继续控制罗岗村委的工作,将罗岗村经济联合社“三线改造”“一元便民车”等民生工程指定给其家族兄弟承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绍林依靠其家族兄弟,采取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震慑村社干部、村民,先后当选社长、村委委员、村委书记,操纵人事安排,破坏基层换届选举,把持基层组织,联合李志亮侵占集体财产,垄断农村资源,支持组织成员开设赌场。在此过程中,有组织地在罗岗村范围内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职务侵占、盗窃,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李绍林、李志亮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马 英 许东俊)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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