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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检察建议优化共赢效果

2020-06-22 01:12:21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标准+

陆晓妹 陆吟秋 唐新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联合和平、于洪、苏家屯、开发区城管局及农业农村局,对“餐厨垃圾破坏生态环境系列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宣告。王玲图

□代表建议

2017年3月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阿不都拉·阿巴斯、伍锦棠都提交了关于检察建议的议案。

代表提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我国法律对检察建议缺乏明确规定,对检察建议的效力缺乏明确定位,使其呈现出“刚性不足,柔性有余”的特点,影响了检察建议司法实践效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关机关负有接受检察建议的义务。二是法律未明确规定拒不执行检察建议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因此,两位代表建议,在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将检察建议权明确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权,并在三大诉讼法中分别规定检察建议在诉讼活动中的具体应用。明确检察建议监督对象的义务性规定和拒不执行检察建议的责任后果,规定检察建议享有约束有关单位实施或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效力。

□最高检答复

最高检在答复中表示,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方式。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采取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及时回复人民检察院。”“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的适用范围及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上述规定对保障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效果,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检介绍,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检于2019年12月30日印发实施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并修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对更加规范、有效地运用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开展法律监督作出细化规定。最高检表示,今后,检察机关将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的规定,进一步行使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

□代表反馈

3月中旬,阿不都拉·阿巴斯和伍锦棠两位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收到最高检的二次答复函。

连续担任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阿不都拉·阿巴斯表示,从他与司法机关的接触看,司法机关的工作是有进步的。全国人代会上的赞成率逐年升高。社会的发展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机关也在不断进步。他提出建议后,最高检就与他取得联系,听取意见建议,并希望他将更新的意见想法随时与最高检联系。

伍锦棠对再次收到最高检的答复函表示意外,“我已经不是代表了,他们还是将建议的落实情况寄给了我。”伍锦棠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也曾是广东省江门市检察院阳光检务联络员,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比较了解。当时在检察机关做调研的时候,检察机关提到检察建议法律效力的问题,结合调研结果,他在两会上提交了关于检察建议法律效力的建议。建议提出当年,最高检就建议进行了答复。看了近期收到了建议落实情况,“基本上达到了我当时提的建议要求。”

□一线亮点

回头看追落实,持续发力保障残疾儿童权益

2019年1月,江苏省海安市残联康复部原主任吴某与某康复中心负责人王某合谋贪污残疾儿童康复专项资金60余万元被判刑。海安市检察院在此后的履职中发现,该市残联未能及时追回部分残疾儿童康复专项资金,致使众多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未得到保护。为此,该院于2019年底向该市残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没过多久,该笔专项资金被追回,残疾儿童权益也得到有效弥补。

疫情防控期间,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能否正常开展?今年初,海安市检察院再次对残联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经调查,海安市检察院逐步梳理出疫情防控期间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存在的三方面问题:家长担心康复治疗中断影响效果;居家康复急需专业指导;儿童出现心理焦虑等现象。针对上述问题,2020年3月4日,海安市检察院再次向该市残联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做好残疾儿童分类登记,分步进行线上网课指导与线下错时训练以及采取情绪疏导等措施,提升康复治疗效果。

海安市残联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建议,先后对该市所有儿童康复机构落实防疫情况进行了逐一检查,督促各机构及时进行自我排查,并联合康复机构对居家儿童身体状况进行排查,帮助康复机构做好回访和线上康复指导工作。

(陆晓妹 陆吟秋 唐新)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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