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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可外出经商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助推民营经济发展

2020-06-22 01:04:55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标准+

巩宸宇 

日前,家住上海市松江区的社区矫正对象顾江(化名)因所在公司出现经营问题,依据《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向松江区司法局提出14天请假申请,外出至位于江苏省扬州市的工厂处理相关事务。在松江区检察院的监督下,不到两天,她的请假申请就被批准了。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跨省外出,在以往并非易事,甚至可以说“罕见”。正因如此,一些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民营企业实际经营者或主要负责人在监外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离开执行地请假难,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受到很大限制,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遭遇困难,有的甚至破产倒闭。

相比之下,顾江是幸运的,她所在的企业也是幸运的。这场发端于沪苏浙皖地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制度改革,正以强大的推力帮助那些曾经触犯法律正接受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负责人悔过自新,也为他们曾经一度岌岌可危的企业打开了新的希望之门。

江苏3.6万社区矫正对象中,民营企业骨干占四分之一

每一场改革,都根源于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时提出,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部署下,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出台一系列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立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正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长三角地区是全国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不仅民营经济占比突出,跨省域之间经济交往也十分频繁,同时,沪苏浙皖的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占比也相对突出。

在江苏,2018年民营经济增加值超5万亿元,占GDP比重达55.6%。截至2019年3月,江苏省3.6万余名社区矫正对象中,民营企业负责人、高管有近9000人,占社区矫正对象总数的25%。

江苏省盐城市社区矫正对象陈成(化名)是一名民营企业家,2018年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获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零二个月。之前陈成经营一家中等规模的纺织机械厂,销售地多在外省,但因监外服刑外出请假限制严格,企业销售及售后服务跟不上,设备被退回情况严重,当年的销售额缩水超过一半,2019年经营状况更加不容乐观。陈成遇到的因外出请假难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并非个例,据统计,2018年以来,江苏省社矫人员中有291人次以外出开展企业经营活动为由的请假未获批准。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由于社区矫正存在请假外出难等问题,一些民营企业经营者无法有效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发展,亟须破解。”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旭奇说,企业经营者在社区矫正期间很难以经商为由请假外出,而长三角地区民营企业跨省经商又相对频繁,现实冲突十分明显。

发现这一问题后,江苏省检察院一面将相关情况上报最高检,一面牵头联合相关地区和有关部门,着眼发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寻求在基层社区矫正司法实践中创新完善机制,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便利条件,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这一想法很快引起了最高检的重视,负责指导全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最高检第五检察厅专门就这一问题多次与江苏等省市检察机关沟通交流。

“现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可以请假离开居住地。从文义解释来看,‘等’字意味着可以将与就医、家庭重大变故事由相当的其他情形作为请假事由。也就是说,根据实际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请假原因进行细化和扩充,并不违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最高检第五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助理衡阳告诉记者,之所以对沪苏浙皖地区的这一改革充满期待,是因为最高检经过反复研究调研认为,对社区矫正请假事由进行“等”外细化和扩充,为改革创新优化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管理提供了可能。“而且即将于今年7月施行的《社区矫正法》也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效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社区矫正对象重返企业经营,捐赠口罩20万只

这是一场在全社会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背景下,事关检察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改革,唯有形成改革合力,才能成功。

在充分调研和沟通基础上,2019年11月18日,江苏省检察院组织召开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座谈会。会上,针对江苏省检察院提出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管理过严影响生产经营”问题,江苏、上海、浙江、安徽四省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8家单位共同签署了《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建立了经营外出分级管理机制,尽可能保障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技术骨干、实际控制人等确因企业经营需要而外出的需求。

针对社区矫正对象请假规定限制影响企业经营需求的现实“症结”,《办法》将社区矫正对象请假理由细化为七大类,明确将“民营企业或者其他从事个体经营的社区服刑人员因生产和服务经营需要,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列入可以请假的事由,并以“经营外出”专章的形式,对适用人员、身份认定、准假原则等进行了规定。据此,沪苏浙皖四省市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技术骨干、实际控制人等,因投资谈判、走访重点客户、参加行业活动、签订重要合同、参加大型展会、催要业务款项等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外出的,都可以提出请假申请。除细化扩充请假事由,《办法》还将原本存在较大差异的四省市社区矫正对象请假标准作了统一规定。

罗某是某电脑配件公司负责人,公司位于浙江省嘉善县。2019年11月,罗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宣告缓刑,在上海市闵行区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为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2月28日。如果按照以前的管理规定,罗某只能在闵行区接受社区矫正,非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几乎不可能被批准外出,公司正常运转将受到很大影响。闵行区检察院认为,罗某可以适用《办法》规定,经与闵行区司法局沟通,闵行区司法局批准罗某可以每周一次前往浙江省嘉善县的公司处理公司经营事务,每月只需办理一次外出审批手续。

“我是公司实际负责人,许多事务必须亲自到场处理,否则公司生产经营很难正常运转。司法机关的举措实实在在为我提供了方便,企业员工心里也有底了,公司的各项业务都能正常开展。”罗某告诉记者,他十分珍惜司法机关对他的帮助,所以他本人也非常配合监管,每次外出前都会向当地司法所报备,说明离沪和返沪时间,并在返沪后主动汇报。司法机关也在罗某每次返沪后,通过回查电子定位轨迹情况,确保其轨迹与出差目的地相符。

陈峰(化名)是江苏省苏州市一家医疗设备公司的采购部门负责人,2018年9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市场上防护口罩等医疗物资紧缺,陈峰所在公司有生产防护口罩的资质和能力,他便两次向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和该区司法局提出请假申请,均获批准。疫情初期,陈峰了解到当地防疫物资紧缺,积极协调所在公司为当地捐赠了20万只口罩。

“司法机关考虑到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为我们提供了便利。我很珍惜这个机会,一定好好投入企业生产,尽自己所能为社会多做贡献。”陈峰说。

加强和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工作意见有望出台

任何改革都会遇到质疑和担忧,而这并非是改革步伐的阻力,相反,通过对质疑和担忧的不断论证与实践,是保证改革正确与持久的关键。

《办法》将社区矫正对象的请假理由扩充后,是否引起了因身份不同而导致司法不平等?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会不会脱管或再犯罪?谁来监督确保这项制度不被滥用?

面对种种质疑和担忧,全程参与《办法》起草的江苏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章钟元告诉记者,细化和扩充请假理由是为了更好地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必须是确有生产经营需要或必须本人赴外地处理。“请假理由细化和扩充后,管理监督并未放松,而是更加统一规范。《办法》对外出申请、外出审批、外出管理、外出销假、经营外出、检察监督等都作了更加详细和可操作的规范。”

与检察机关合力推动制度创新的司法行政机关同样对改革充满期待。

江苏省司法厅党委书记高建新表示,在涉企矫正人员监督管理上,落实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区域协同,在外出申请、审批、管理、销假等环节上做好衔接配合,既满足在矫人员的实际需求,又做到监管宽严适度,预防发生脱管和再犯罪。

上海市司法局党委委员、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陈耀鑫表示,将积极推动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移动电子监管措施,如将电子手环等不可脱卸式移动监管设备和手机App移动监管实现全覆盖。通过整合四省市移动监管平台,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真实轨迹实时监控,有效预防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弄虚作假的情况,确保刑罚执行的规范、严肃、权威。

最高检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允许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请假外出,对于解决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问题具有积极意义。“这充分体现了制度创新的针对性,能够更好发挥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也充分体现了人性化司法理念,做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刘俊海同时也强调,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在社区矫正制度框架内按照相关制度规范严格操作,杜绝制度探索中出现司法腐败现象。“检察机关要切实担起法律监督职责,保证这项有益的制度创新能够行稳致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肖沛权认为,长三角四省市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的这一探索有助于民营企业中的社区矫正对象有效处理生产经营问题,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他期待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经营外出的检察监督,并为因经营需要离开居住地依法提供便利条件。“允许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请假外出有助于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推动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对其他地区有借鉴意义。待此种做法形成可复制、成熟的经验之时,可将这种做法向其他地区推广。”

长期从事民营企业经济案件研究的北京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小鲁则表示,为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外出可请假制度感到振奋。他认为这项制度切实考虑到了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相信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也会受到政策、法律的感召,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告诉记者,最高检与司法部正在着手起草关于加强和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民营企业的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做好涉民营企业的社区矫正对象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外出的申请、审批、管理、销假以及检察监督等工作,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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