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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同姓汇错钱款不当得利如数返还

2020-06-21 23:24:03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 法制网记者   赵志锋

□ 法制网通讯员 赵 珍

日前,甘肃省陇西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同名同姓汇错款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原告与被告同名同姓,均叫董某某(为方便区分,下文原告称“董某甲”,被告称“董某乙”)。2019年,原告董某甲因病住院,出院后根据救助政策,保险公司应给付其73967.59元。疏忽之下,保险公司将本应由董某甲所得的钱款打入被告董某乙的账户。

误会发生后,经所在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董某乙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两期向董某甲返回全部钱款。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董某乙如期支付了第一期款项,但对于第二期款项,虽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原告本人多次催促,被告一直迟迟不还。无奈之下,董某甲于2020年3月将董某乙起诉至陇西县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耐心对被告释法说理,深入浅出地向其解释法律中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最终,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前返回原告剩余款项23967.59元。目前,被告已如期付清全部剩余钱款。

办案法官表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的具体特征包括: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受益人,另一方为受害人;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虽然董某乙在争执款项的取得上并无过错,但其取得该款并无合法依据,且给董某甲实际造成了损失,故董某乙应该将钱款返还董某甲。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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