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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猥亵女童一审被判五年

​法院在量刑幅度内作出顶格判决

2020-06-21 23:16:3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制网上海6月17日电 记者余东明 见习记者黄浩栋 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经过16小时的庭审,普陀法院于今天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上海警方2019年7月3日通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7月3日晚间发布公告,确认董事长王振华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王振华、周燕芬批准逮捕。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且相关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因此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但是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且在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普陀法院在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后,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周燕芬虽未直接实施猥亵犯罪行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牵线搭桥、承上启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综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普陀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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