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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正规民房被拆除

​律师解惑:可复议或起诉

2020-06-21 20:29:01 来源:法制网 作者: -标准+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教师进修学校后边的一排民房被房地产开放商拆除了。

据了解,房屋内个人物品损失高达20万左右,而且这些被拆除的民房都有正规房产证。在事情发生之前,当地乡政府等部门工作人员找到房主,协商过拆除事宜,但没有达成共识。对于物品的损失,至今也没有结果。

此类事件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对此,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韩英伟说,此类事件涉及到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对房屋价值、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因房屋被拆迁的租房费用等损失的行政赔偿相关法律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律师看来, 房产证真实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公民合法的房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及组织无权强行拆除,强制拆除违返法律规定。

张星水说,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征地要在征地范围内对征地文号、补偿标准等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听证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补偿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那么,如果有房产证却被强拆该如何维权?

韩英伟说,第一,要固定被强拆的证据,例如用手机拍照、录制视频、录音等;第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可以向政府申请公开信息,向政府部门了解该地块用途,手续是否合法、规划通过没有、有没有违法改变用途等。

韩英伟谈到的第三点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起诉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以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主张行政赔偿。

在张星水看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利实施强制拆除,除了人民法院外的其他任何主体实行的拆迁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强拆行为不服,认为被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个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议申请。对大多数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先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法院起诉。”张星水说。(李杰)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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