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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人在洪泽湖禁渔期非法捕鱼3万余斤

​淮安洪泽区检察院试水“以劳代偿”修复环境

2020-06-11 15:50:2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 法制网记者  丁国锋

□ 法制网通讯员 马 强

“我以后不会再参与非法捕捞活动,还将按照约定,自觉参加各项公益活动,用行动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5月21日,在江苏省洪泽湖流域首例“以劳代偿”公益修复宣告活动现场,涉案人蔡某当场表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石海伟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活动。

洪泽区水系发达,素有“淮上明珠”之称,境内有全国第四大淡水湖——洪泽湖,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据不完全统计,仅2017年洪泽湖渔业总产量就达5.01万吨,总产值高达23.9亿元。为了更好地保护湖区的渔业资源,当地每年2月1日至6月1日实行4个月的封湖禁渔期。

2019年4月,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水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洪泽湖老子山水域附近有人偷偷从事非法捕捞。经公安机关调查,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蔡某某、罗某某等27人在明知洪泽湖老子山水域为封湖禁渔期间的重点禁渔区域,仍大肆捕捞处于繁殖、生长期的鱼类3万余斤,后将所得渔货销售给从事水产经营的陆某、刘某等7名渔贩贩卖至外地,非法获利13万余元。

2020年4月,警方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罪将涉案34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洪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检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从事非法捕捞的27名犯罪嫌疑人,大都为老子山镇新滩村附近渔民,其中很多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渔户,对非法捕捞,特别是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将要承受何种法律责任并不了解。

“按照规定,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法律,但案件不是一办了之,不仅要有法律效果,还得兼顾社会效果,以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洪泽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徐加山说。

因此,在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职能的同时,洪泽区检察院主动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启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坚持打击犯罪与挽救教育相结合,依法审慎作出处理意见。

最终,该院依法对涉嫌犯罪数额较大、情节较重的10名犯罪嫌疑人(另有1人另案处理)提起公诉,对其中23名犯罪数额相对较小,具备认罪认罚从宽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4·26”非法捕捞案件涉案人员的行为,不仅对当地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还对渔业资源增殖潜力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一定影响,破坏了所捕捞水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洪泽区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的同时,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对涉案人员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案件审查阶段,鉴于部分渔民履行公益损害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洪泽区检察院在调查走访全部涉案渔民家庭情况基础上,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用,在全省洪泽湖流域率先提出让非法捕捞案件部分涉案人员参加湖区环境整治、湖区巡逻、增殖放流等活动,以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形式修复受损环境的“以劳代偿”方案。

“我们在走访中发现,涉案的众多渔民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根本无力支付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修复费用,遂决定采取上述方式。”洪泽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徐慧琴介绍,为了确保“以劳代偿”方案有效实施,该院还专门邀请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司法部门作为监督者,定期对公益修复人员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安排检察官不定期实地回访,确保执行效果。

“惩罚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大家共同注重维护湖区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以劳代偿’的公益修复方案很好,不仅依法履行了检察职能,又为公益修复提供了新的方案。”参与宣告活动的淮安市人大代表韩婧说。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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