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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非法拘禁

2020-06-11 14:32:31 来源: 作者: -标准+

口述/刘小军 整理/檀杉杉 

疫情防控期间,作为党员志愿者,我们下沉到社区一线。再次走进这家社区,不禁想起两年前办理的一起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

2016年7月,该社区的钱某在自己曾经的婚房里一跃而下,当场死亡。经现场勘验,系跳楼自杀。但其父母认为儿子是被人逼死的。在痕迹勘验中,公安机关发现房间里有多瓶矿泉水、水杯,从烟头数量、品牌和烟蒂长短来判断,这个房子此前住过很多人。钱某离婚后多年不在此房居住,为何突然住进这个房子?房间内为何会出现多人共同生活的迹象?他为何要跳楼自杀?案件迷雾重重,我院指派专人对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带着这些疑惑,公安机关开始进一步侦查。其邻居反映,在钱某跳楼的前几天,他经常跟几个男人进进出出,平时这群人不怎么出门,出去的时候也是三五人一起。是谁跟着他?这些人有什么目的?勘察中,还发现一些写有“被追债”“到处借钱”“无力偿还”等内容的便签纸。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钱某曾向韩某、周某等三人借高利贷,欠他们近70万元。韩某、周某等人为了要债,将钱某带到了一家快捷酒店,但考虑到这不是长久之计,便想到钱某曾有一套婚房,无人居住,便换了锁,带着钱某住了进去。之后八天,几名债主和“帮忙”的小弟多次带着钱某到其父母、爷爷、姨妈、叔叔等亲戚家要钱还债,但都无功而返。7月28日一早,钱某就跳楼身亡。

随后,公安机关提请我院批捕嫌疑人。但几名嫌疑人都辩称自己只是跟随钱某,没有剥夺他的人身自由。我们在审查中发现,嫌疑人采取跟随方式索要债务,在此期间有过三次出警记录,被害人都没有明确报案求助,身体也没有被打的痕迹,认定非法拘禁还需更多证据。随后,我们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建议。

2017年8月,该案补证后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们认为这起案件有两个关键点:一是钱某与几名嫌疑人在一起是自愿还是被迫?二是钱某的人身权利是否受到限制?由于钱某已经自杀,如何明确此前八天时间里他的主观意志状态?现场遗留的便笺纸成了本案的关键证据。

6名嫌疑人辩解称他们讨债的目的是合法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他们认为自己仅是跟随,钱某走到哪里,他们就跟到哪里,并没有剥夺他的人身自由。他们还说,住进钱某家中、每天跟随着钱某外出借钱等行为,都是经过他本人同意的,他是自愿的。

面对一个死无对证的困境,钱某的人身自由有没有被剥夺?便笺纸是不是钱某所写?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开展精细化审查。

我们要求对钱某字迹进行鉴定,然而在寻找钱某生前字迹时,遇到了困难。钱某生前遗留下来的字迹极少,经一番头脑风暴,我们发现钱某生前有驾驶证。当时考驾照还不是电子试卷,通过调取当年钱某考驾驶证的试卷,获取了钱某生前的字迹。经比对,便签纸上的文字确实是钱某本人所写。

通过审查在卷证据,我们还发现了其他在案证据。一次,韩某等人和钱某一起到其姨夫家借钱,姨夫报了警。在执法记录仪画面中,我们通过一帧一帧的审查发现,钱某用苏州话跟警方表达了对方是放高利贷的,他想被带到派出所,找机会逃跑。这一新的证据,可以体现钱某当时不想和这些人在一起。嫌疑人所说的“自愿在一起”的辩解不攻自破。

对于嫌疑人另一个辩解,“没有限制钱某的人身自由,只是跟随他一起出门。”我们决定补充侦查新的电子证据,通过调取几名嫌疑人在钱某家,八天内的短信和微信记录,我们发现嫌疑人专门排班对钱某实施看管。除了要债,“回家”后就盯着钱某,让他联系亲友借钱,看管人员每天还要报备钱某的情况,有人在微信中也提到,看见他天天在纸上写写画画等。这些聊天记录成为认定他们实施非法拘禁的重要证据。

本案是一起贴身跟随型非法拘禁案。结合在案证据,我们认定案发时几名嫌疑人主观上有非法拘禁钱某的认知,客观上有非法拘禁的行为。

那究竟是不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这直接影响本案的量刑。我们认为,便笺纸在本案中有着不寻常的意义,它客观反映了钱某的思想动态。从纸上的内容看,被拘禁8天致他心理防线崩塌,承受不了压力,最终选择自杀。

综合全案证据,我们认定,6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遂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我院意见,认定韩某等6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至三年零三个月不等。2019年1月,3名被告人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年3月,上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每一个生命的离去都值得我们反思,钱某在最好的年纪选择了游手好闲、嗜赌如命,如果浪子肯回头,也许结果就不是这般。对于讨债者而言,如果采用合法合理的手段,也许就不会身陷囹圄。可是,世间没有如果。

(口述人单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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