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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知情是监督的基础

2020-06-11 14:22:52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标准+

堂吉伟德 

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网站和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及时公布医疗美容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信息。医疗美容机构要及时、全面公开医疗美容服务相关执业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行政执法信息的对外公开,包括分量最重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能最大程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信息都属于“内部信息”,属“内部掌握”而很少做到全面公开。什么市场主体受到了处罚,因什么原因被处罚,被处罚的性质和情节是什么,外界很难了解和掌握,也难以用行政处罚为切口,对违法主体的行为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精准的研判和理性的选择。

知情权是选择权的基础,而选择权又属于监督权的直接表达。“用脚投票”的反向监督作用发挥,需要以知情权为前提。一家企业因为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也会因社会影响而遭受更大的损失,违法性质较为恶劣的行为,若因公众选择性抛弃而面临更不确定的风险。比如,一家医疗美容服务企业因为违法行为被曝光后,消费者基于后果危害而再不到此接受美容服务,则该机构会有巨大的生存危机。要么用更合法的行为、更周到的服务,重新赢得消费信任并在市场中谋求一席之地,要么只能陷入关门的境地。

在对外公开的信息中,行政执法信息处于特殊而重要的地位,对于一些违法行为较多,乱象需要全面整治的行为,在有影响的媒体、网站和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及时公布医疗美容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信息,既是满足公众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必要之举,也是提高执法监管效力、进行行业治理的重要手段。以医疗美容行业为例,该行业长期处于粗放发展的态势,“培训三天”就执业动刀者不乏其例,无证无照从事美妆更是举不胜举。究其原因,法律法规缺位是一个方面,但监管的效力发挥不够则是另一个方面。监管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包括行政监管、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具有更宽泛的范围、更多元的主体,尤以社会大众的参与最为重要。很多消费者自我防范的能力未能得到发挥,一个很关键的原因在于信息闭塞下造成的选择误判。消费纵容多由信息失灵所致,假若一个医疗美容机构因受到处罚被公开,包括最前置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信息都被消费者所掌握,也就相当于给这家企业的社会美誉度和合法合规性,进行了一个精准的画像,在有利于监管机构实行“分类分级监管”的策略时,也能通过社会舆论而影响消费选择。

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提高,维权能力的提升,离不开知情权的满足。大量事实证明,越是信息公开透明的行业,其监管的效力就越大,行业治理的效果就越好,行业秩序也会变得越来越规范,反之,信息不透明的行业,其乱象就越多,浑水摸鱼的状况则始终难以改变。

有鉴于此,2017年,国务院部署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并于2018年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全面推行。当下,各地各部门应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为出发点,出台具体细则和措施给予落实,让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为制止行业乱象提供基础支撑。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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