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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弑母被强制医疗

2020-05-15 15:41:2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制网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房佳伟 刘琪玮 近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举行听证会,就对精神病人张某采取强制医疗一案进行听证,并当场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张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2019年9月以来,张某频繁觉得有人会加害于他,并觉得自己的父母和亲人已被他人杀害。11月13日,张某在乌鲁木齐高铁站活动时失忆,当地管委会工作人员联系到其亲人并将他送回住所。次日凌晨2时许,张某的母亲周某从阿克苏市赶至乌鲁木齐,但张某却怀疑母亲是他人假扮的,将其杀害。

案发后,当年12月18日,经新疆精卫法医精神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存在思维逻辑障碍、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症状,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无法清楚认知其杀人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无刑事责任能力。

由于母亲已死,父亲重病卧床,家庭对张某无监管能力。沙依巴克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及时与沙依巴克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该中心为张某指派了援助律师。

2020年3月17日,沙依巴克区检察院向沙依巴克区法院提交《强制医疗申请书》,认为张某实施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3月26日,沙依巴克区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张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据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介绍,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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