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拉拢15名学生加入涉黑头目获刑13年半

​最高检发布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2020-04-29 13:30:2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 法制网记者 周斌

拉拢、招募、吸收在校学生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指使未成年人作伪证、顶罪;以从事兼职为名雇佣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共3起案件。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说,典型案例突出了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形,树立了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保护的办案理念,对于办理此类案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涉黑组织吸收18名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谢某某刑满释放后,纠集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詹某某等人,先后拉拢、招募、吸收18名未成年人(其中15名在校学生),在福建省宁德市城南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

福建省检察机关依法快捕快诉,审慎认定未成年人涉黑恶势力犯罪,对参加该组织时间不长、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较少的1名未成年人不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两名未成年人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支持。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行“走访摸底、分类帮扶”,积极规劝15名涉案学生及时返校就学。针对涉案未成年人主要来自单亲家庭、留守家庭以及监护缺失家庭的情况,组织涉案未成年人父母开展亲职教育。针对涉案未成年在校学生较多的情况,积极推进源头治理。

2018年12月,法院依法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6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经帮教后考入中专、中职学校8人,继续在初中部学习两人,就业6人。

【典型意义】拉拢、招募、吸收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是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行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是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从重处罚。

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帮教矫正和警示教育并行、犯罪预防和综合治理并举,对涉黑恶未成年人积极开展帮教矫正和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加强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指使未成年人作伪证顶罪

【基本案情】以黎某甲为首,毛某某、骆某甲(未成年人)等6人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当地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

黎某甲因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遂纠集毛某某、骆某甲等人,撬开李某某的烧腊店铁闸门进行打砸,并将店内的摩托车推到附近小河涌。事后,黎某甲为逃避法律制裁,要求骆某甲电话联络黎某乙和骆某乙,指使3人到公安机关自首,后骆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作假口供包庇黎某甲及其他同案犯。

阳山县人民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和引导补证后,认为黎某甲利用骆某甲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治意识淡薄的特点,指使未成年人录假口供、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不仅妨害正常司法活动,而且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精准指控,增加认定了首要分子黎某甲的部分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同时依法认定该犯罪组织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针对骆某甲实施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庭审教育的方式,与援助律师共同开展法治教育。另一方面,通过与其家庭成员联系,深入分析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重要性,强调加强家庭教育和关心关爱,帮助其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2019年12月,法院依法判处黎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意义】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辨别能力低、易于控制指挥的特点,常常有意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加入黑恶势力,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人被利用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应当重在切断“毒源”,防止低龄未成年人“积小恶成大患”。

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利用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黑恶势力的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成年犯罪人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的特点,伙同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并在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未成年人作伪证、顶罪,包庇其他成年人的犯罪事实,行为恶劣,应当予以严惩。

雇佣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

【基本案情】靳某某纠集周某某等人,雇佣温某某、刘某某、安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形成贩卖银行卡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一些职业院校内非法收购学生银行卡、U盾、手机卡,持有并贩卖给境外赌博、诈骗组织。

为防止倒卖的银行卡不能正常使用、违法所得不能取出,靳某某指使团伙成员纠集温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多次将挂失银行卡的在校学生带至宾馆、学校偏僻处进行威胁恐吓,强迫挂失银行卡的学生补卡并交回卡内被冻结的资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及时面见涉案未成年人,了解情况,释法说理。提请批捕后,安排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前往看守所开展亲情会见,共同进行心理疏导。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分案办理。主动联系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司法局、涧山区司法局,协作开展社会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建议法院对温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对该案主犯靳某某,向法院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2019年12月,法院依法判处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急于赚钱、自我控制能力不强的心理特点,常常以从事兼职的名义雇佣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黑恶势力将“黑手”伸向未成年人和大中专院校,利用在校学生,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对被利用的未成年人,要综合其犯罪性质、罪行轻重等因素,实行分级保护处遇。对行为性质较为恶劣、危害后果较大的,要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状态及违法犯罪原因,通过亲情会见,教育、感化,积极促成和解,引导其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对罪行轻微,属于初犯、偶犯的,要充分发挥不捕、不诉、刑事和解等制度机制作用,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要与公安机关沟通,由其训诫,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联合相关帮教主体,开展重点观护和帮教,预防再犯。

法制网北京4月23日讯  

编辑:赵婕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