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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人行道上57个窨井盖获刑4年

​最高检发布办理涉窨井盖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2020-04-29 13:25:2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 法制网记者 周斌

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办理涉窨井盖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共5起案件,包括:武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顾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陈某甲、陈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姜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周某某盗窃案;张某某玩忽职守案。

在武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中,武某某伙同其女友郭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遮挡号牌的面包车,在山西省晋中市董榆公路源涡路段盗取了7个公路中间的窨井盖。被巡逻交警发现后,武某某与郭某驾车逃离。途中,郭某欲趁机将井盖丢弃,被当场抓获,武某某逃走,后投案自首。

法院以武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此案警示,公路上的窨井盖系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如有缺失、破损,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易发现,危险性很大。盗窃、破坏公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应当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在顾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陈某甲、陈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顾某某驾驶面包车,携带丁字钩等工具盗窃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多条人行街道上的窨井盖57个,后以每斤0.6元的价格卖给经营废品收购站的陈某甲。

陈某甲将收购的井盖以每斤0.8元的价格卖给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陈某乙。

最终,顾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陈某甲、陈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8000元。

窨井盖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居民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井盖缺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行为人明知可能会发生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而盗窃人流密集往来的公共场所的窨井盖,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窨井盖系特殊物品,对这类物品的回收有特别规定,该案两名被告人明知所回收物品为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姜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中,河北省隆化县居民姜某某因要抽走下水道污水而打开其家门口外的窨井盖,未设警示标志且未找人看管即返回家中。后其邻居刘某发现自家孩子房某某(2周岁)不见了,经多方查找在姜某某打开的窨井内发现了房某某,被打捞上来后,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溺死。姜某某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此案警示,擅自移动窨井盖,应当预见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过失犯罪。该案中,姜某某主观上没有致人伤亡的故意,但其擅自移开家门口的井盖,应当预见可能产生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造成儿童坠井溺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周某某盗窃案中,周某某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某广场地下车库,3次窃得某物业公司铺设在车库内的窨井盖13块。周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该案中,被告人盗窃的窨井盖位于商业广场的地下车库,车库有限速要求(5公里/小时),车辆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可能性不大。地下车库不属于人流密集往来的场所,窨井盖的缺失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然而,被告人多次盗窃,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在张某某玩忽职守案中,张某某系山东省济南市某交通局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负责济南机场路施工质量问题。机场路建成通车后,张某某知道机场路存在窨井盖缺失、损坏等情况,市民多有投诉,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查清窨井盖缺失情况并及时修复,致使机场路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刘某甲驾驶电动两轮车在机场路跌入窨井摔死。

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悔罪。最终,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此案警示,对窨井盖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本案被告人知道自己所负责的路段存在井盖缺失、破损问题,却怠于履行职责,以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应当依照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制网北京4月22日讯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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