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典型案例“十连发”彰显检察智慧与担当

​揭秘最高检发布十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背后的故事

2020-04-29 13:24:0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 法制网记者 周斌

“史无前例!”2月11日至4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每周一次的频率,连续发布十批次共计55个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十连发”凸显“三个首次”——最高检首次在部分案例未宣判前就作为典型案例对外发布,首次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发布典型案例,首次分批次、按专题高频发布典型案例。

最高检为何要高频次发布涉疫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如何产生的?案例发布后有哪些实际效果?对今后的司法工作和法治建设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带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最优选择

新年伊始,新冠疫情突如其来。

疫情初期,多地密集发生新冠肺炎患者故意隐瞒病情和行程,造成疫情传播并致多人隔离的事件。

办案机关依据“两高”200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了一批案件。

但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发现,真正属于恶性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造成疫情扩散的是少数人,大多数人还是因为缺乏对病毒和防控要求的了解,或出于对隔离的恐惧,或出于对个人身体状况的错误认知,并没有十分严重的主观恶性。

按照国家卫健委公告,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是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度引发社会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惩处究竟该“从重”还是“降格”的争论。

这时,检察机关该如何作为?

“事发突然,少有先例可循。但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必须积极主动引导、发挥主导作用。”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坦言。

“这是个法理问题,有规则就要适用,罪与罚应当具有相当性,没有可以适用的罪名而且属于恶意传播的,才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不能简单地都选择‘从重’。要实事求是,直接故意传染别人、传播疫情的是极其个别的特例。”最高检态度明确,对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条件的犯罪,必须坚持依法适用。

这也成为司法系统的共识。2月6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标准。

可如何将相关司法理念和精神准确及时传达到一线每一名检察人员,又怎样及时、直观地向社会公众发出明确警示和提醒讯息呢?

最高检党组认为,发布典型案例是最优选择。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苗生明说,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可以给检察办案一线提供最直接、最鲜活、最有效的范例指导,解决司法办案中的疑难问题,还可以形象、生动地对社会公众起到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的作用。

很快,2月11日,最高检发布首批涉疫典型案例。

到4月17日,最高检已累计发布十批次共计55个涉疫典型案例,涉及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助力复工复产等多个方面,几乎涵盖了依法防控疫情过程中检察业务办案的全部现实需求,成为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的“参考宝典”。

检察担当

纵观这十批55个典型案例,大部分案件在发布时并未宣判,有的甚至还处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这完全突破了人们对典型案例应当判决后“盖棺论定”再发布的一般认知,也意味着,检察机关要承担更大的司法责任。

为什么如此急迫?

“如果等判决生效再发布典型案例,很可能是两三个月以后的事了,显然满足不了疫情期间维护社会秩序、预防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所以案件只要进入检察环节,我们反复筛选研讨认为符合发布要求,就及时对外公布,及时向社会传递信号,告诉公众这种行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最高检一位院领导如是说,这是出于对依法防控疫情现实需要紧迫性的积极回应。

这种回应,也体现在每一批典型案例的主题和内容上。

第一批典型案例在案件类型选择上突出了广泛性,体现了场域广、类型多、兼顾实体处置与程序适用等特点;第二批进一步聚焦打击重点,同时兼顾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统一适用;第三批体现出专业化特点,5个案例中有3个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例,并在法律要旨中详细阐述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界限……从前期突出打击重点,强调“从严从快”,到中后期关注复工复产和社会关系修复、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化解社会矛盾,每一批典型案例的发布均突出明确的打击重点,聚焦解决检察办案实际需求,回应人民关切。

随着打击涉疫犯罪持续深入,最高检梳理发现,诈骗类犯罪高发,截至第五批典型案例发布前夕,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诈骗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批捕、起诉的人数均占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4成左右,批捕件数占比更是超过50%。

3月12日发布的第五批5个典型案例,正是聚焦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犯罪。

在此次发布中,最高检还总结出疫情期间诈骗犯罪的十种类型,例如虚假出售防疫物资、谎称筹集善款、利用学生网络课堂诈骗等,而后又针对十种类型向社会发布了十条预防诈骗建议,广受欢迎。

在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日益向好之际,境外输入压力却持续加大,境外回国人员妨害传染病防治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3月13日,最高检、公安部、海关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要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为适应这一变化,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发布第八批依法惩治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此前备受舆论关注的河南省郭某鹏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等3个案例入选。

“每周一批典型案例,每批回应一个主题”,在过去两个月中逐渐成为常态,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底气和担当。

公正司法

每周一批“十连发”,每批回应一个主题,如此快节奏、高标准,责任之大、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组长、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曾在一次内部会上透露,有时自己在夜里思考这些案例常常会失眠睡不着。

“疫情期间我们的确十分忙,要发布各种案例和规范性文件。其实目的就是两条,第一是明确释放一种信号、一种理念,特殊时期办理案件不能拔高凑数;第二是要规范各级检察机关执法的标准,坚决防止运动式执法。”孙谦说。

反复打磨,精雕细琢。参与典型案例编选全程的苗生明感触很深。他告诉记者,通常一批典型案例的确定发布至少要经过案例收集、初步筛选、研究确定、文字修改和上报审批5个环节。“对于收集到的案例,我们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办理情况等因素进行初步筛选。每次大概要从各省(区、市)报送的50个到60个案例中选出15个左右,然后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再确定下来拟发布的案例,由各省级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办和承办检察官补充完善后,报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按照这个数量统计,已经发布的十批55个典型案例,其实只占到了所有上报案例的十分之一左右,筛选程序和标准之严,可见一斑。

在第八批典型案例的编选过程中,就发生过这样的“紧急”一幕——

编选工作开始相对顺利,但在拟发布前夕,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刘涛发现,某省级检察院报送的一起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中,对嫌疑人在入境时是否配合海关检测并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的描述不清楚。

他紧急联系当地调阅了全部案卷,并就最新了解到的情况与海关总署、公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沟通,各方一致认为该案涉嫌犯罪的事实与定罪标准可能存在出入,需要进一步侦查核实。

刘涛随即将这一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天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召开紧急会议进行讨论后撤下该案,并指导承办单位在后续办案中注意把关。

“这十批涉疫典型案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刘涛向记者展示了最近发布的第十批典型案例呈批件,封面已经被几位院领导签批修改得密密麻麻,文内小到标点格式,大到语句段落,几位院领导都一一提出了修改意见。

其中一处修改让记者印象深刻。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对第十批典型案例法律要旨的一处修改中做了大段批注:“‘化解矛盾、消弭对抗、修复损害、促进和谐’始终是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级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循。既要坚持依法办案,又做到法理情相统一,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刑罚目的,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这是检察机关的办案目的,更是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后,为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而追求、体现的办案要旨。”

价值所在

典型案例“十连发”,价值几何?

基层检察官最有发言权。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张道旗注意到,最近发布的第十批典型案例,首次发布了两起涉疫行政检察案件,这对指导基层疏通生产经营堵点,服务市场经营者复工复产意义重大。“典型案例在工作理念、办案方式、监督效果方面,都给了我们更加明确和规范的指导。沁阳民营企业众多,通过典型案例我们意识到,检察机关在服务复工复产和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可以开展很多工作,最重要的是要更新理念、立足职能,主动投身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为社会提供检察服务。”

“典型案例为办理冷门案件指明了方向,比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哄抬物价的非法经营犯罪等案件平时非常少见,大部分检察人员没有相关办案经验,如何准确认定犯罪成为难题。”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张婷发现,典型案例体现了依法防控的要求,并没有“一刀切”的简单操作。程序上虽然从快,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标准丝毫没有降低,对把握办案尺度提供了很大帮助。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吴晓明说:“最高检发布的几起妨害传染病防治典型案例,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给一线办案人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能够更加精准地把握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标准。”

典型案例“十连发”也获得了法学专家、律师的积极评价。

“最高检与有关部门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最高检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有效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名的适用,既依法严惩有关犯罪,也为不分情况地一律从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踩了‘刹车’。”“以每周一批的高频次,连续发布多批涉疫典型案例,充分体现疫情防控的阶段性司法需求,既有力指导了办案,也向社会公众发出了明确的警示和提醒,在特殊时期稳定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预期”……在不久前最高检召开的专家学者谈涉疫检察工作座谈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等专家学者评价说。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丽华说,最高检典型案例“十连发”为律师办理涉疫案件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指导和意见参考。“比如我在疫情期间承办了一起民营企业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受典型案件启发,我正在通过当地检察机关与法院沟通,争取能够及时解除该公司的限制消费令,将其移除限制消费名单,早日复工复产。”

“检察工作特别是最高检的工作理念会影响改变整个司法理念。我们怎样把这份责任担起来,努力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司法规律遵循、全面依法治国的落实?还需要去总结、去发现、去推进。改变以往的习惯,难不难?是人民群众的需要就不难!往往是人民群众的需求推动着我们去因势利导,把工作做到前面。”在主持召开专家学者谈涉疫检察工作座谈会时,张军一语道破典型案例“十连发”背后的价值所在。

编辑:赵婕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