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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野生动物也得承担生态资源受损费

最高检发布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0-02-29 11:28:4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 法制网记者 周斌

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包括3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和3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说,案例既包括涉野生动物黑色产业链上游的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也包括下游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行为。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要彻底斩除野生动物黑产利益链条,让所有参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人都付出代价。

专家意见确定补偿费用

【基本案情】

袁某某、杜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及制品11只。经检察机关委托,专家意见确认:穿山甲非法贸易行为不仅会影响该物种的保护,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向资源破坏者收取资源破坏补偿费,用于资源恢复和补偿。

【办案经过】

袁某某等21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在媒体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起诉。

2019年1月,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等21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提起了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连带承担非法收购、出售11只穿山甲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合计88万元。

21名被告人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均真诚悔罪,自愿缴纳资源补偿费,支付88万元资源补偿费及1万元专家咨询费至金坛区财政非税账户。

【典型意义】

本案中21名被告尽管不是直接猎杀者,但其违法行为对于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可要求其承担公益侵害责任。本案公益诉讼的提起,加大了对非法买卖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在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可参考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同时,应做好专家资质和意见合理性审查工作,提升专家意见的认可度和采纳率。

履行赔偿责任公开道歉

【基本案情】

兰某某到山上采摘草药期间,猎捕白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1只、果子狸3只,出售给王某某。王某某又将白鹇和其中1只果子狸出售给翁某某。另调查发现,王某某还有非法猎捕、收购尖吻蝮、乌梢蛇共计6条和棘胸蛙45只等破坏生态的违法事实。

【办案经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通过媒体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2018年5月,龙泉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兰某某对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86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翁某某对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62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在龙泉市竹垟畲族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支持了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兰某某、翁某某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野生动物共5个物种55只,且存在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检察机关通过聘请高校、科研机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专家论证等方式,针对不同物种以及猎捕、杀害、出售、收购等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了赔偿标准和诉讼主张。

检察机关联合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将庭审地点设在案发地的乡村,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乡镇狩猎员、当地干部和村民一同观摩庭审,聘请生态环保专家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对案件中的专门性和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使本案办理得到专业保障,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督促规范快递收寄验视

【基本案情】

王某某从网友处购得球蟒10条,后通过四川绵阳某快递公司邮寄运输至上海、内蒙古呼和浩特等地。快递邮寄的球蟒被呼和浩特市某快递公司发现后移交辖区森林公安局。经鉴定,涉案球蟒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保护动物。

【办案经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调查过程中,发现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怠于履职,未对辖区邮政市场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王某某通过快递运输、买卖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得逞。

2019年3月,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绵阳市邮政管理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依法查处涉案快递公司,并加强监督管理,开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执行收件验视制度专项督查活动。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

绵阳市检察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启动全市检察机关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同时联合市林业局、西南科技大学,在全市各大、中、小学进行野生动物保护专题宣传教育。

【典型意义】

该案系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的典型案件。一是买卖主体特殊,涉案买受人中有未成年人;二是交易方式特殊,买卖的交流、交易均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并通过现代快递物流的方式运输,隐蔽、快捷;三是交易对象特殊,买卖对象系公众容易误认为宠物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球蟒。

随着快递行业快速发展,邮政部门监管滞后给快递运输贩卖野生动物可乘之机。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深挖背后根源,堵塞社会管理漏洞。

整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

【基本案情】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扬中市博联农贸市场内的周某某水产经营户、姚某某水产行公开出售巴西龟、野生菜花蛇以及青蛇等野生动物,且上述商家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及相应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明。

【办案经过】

扬中市检察院办案组积极探索行业专业人员辅助办案机制,邀请镇江市野生动物保护站等部门的专家和公益损害观察员等多次前往农贸市场,对野生动物物种进行辨认。同时,确认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于2019年8月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积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关野生动物经营户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察建议,对违法销售野生动物的经营户立案查处,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检查行动,全面彻底清查违法销售、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

扬中市检察院对该局的整治行动持续跟踪监督,监督对查获的野生动物进行救助。办案组多次对集贸市场的违规销售野生动物的经营户进行回头看跟踪效果,现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典型意义】

扬中市检察院发出建议后,持续跟进相关被查扣野生动物的处置情况,监督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野生动物开展救助,并联合市场管理方对市场经营户进行普法教育,防止类似事件发生。通过本案,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局建立了定期互动机制,双方定期请对方业务骨干进行业务讲座,加强了执法与司法衔接,形成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合力。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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