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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出事故同饮人或担责

2020-01-22 10:21:54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 陈艳飞

春节临近,亲朋好友约酒已成为一种烘托节日氛围、联络感情关系的重要方式。但是,酒友因为喝酒出现死亡,同饮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这种法律风险的确存在。同饮人不仅面临赔钱风险,还可能有牢狱之灾。

有这样一起案例:李某和郭某、陈某、闻某相约吃饭、喝酒。李某在喝酒期间出现呕吐、砸东西等醉酒症状。当晚,郭某等人将李某带至陈某的住处,四人留宿于此。次日,李某出现异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的死因系酒精中毒。案发后,李某的亲属将郭某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3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郭某等三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关于同饮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生效判决指出,郭某、陈某、闻某在喝酒过程中,对共同参与饮酒的李某负有相互提醒、照顾等保障安全的义务。

关于责任分配的问题,法院生效判决指出:首先,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身的酒量及醉酒后,对自身身体机能产生的影响,所以应当对自己过度饮酒导致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其次,本案当中没有证据证明郭某等三人存在对李某劝酒的行为,在李某出现明显醉酒无法自控的行为时,三人采取了一定措施护送李某至陈某住处,应认定三人已经尽到了一定的注意和照顾义务。再次,三人在明知李某出现严重醉酒状态的情况下,未及时联系李某家属和送医治疗,有一定的过错,与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该过错较为轻微。综合考量李某与郭某等人的过错程度,最终认定由李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由郭某等三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之所以认定同饮人对酒友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酒友一起喝酒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相互提醒、相互照顾、相互保障安全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同饮人未尽到提醒、照顾和保障酒友安全的义务,则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饮人对酒友的死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其在喝酒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关键要看其过错的大小。

对于喝酒过程中的灌酒、劝酒、遗弃酒友导致酒友死亡的行为,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强行灌酒导致酒友死亡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这种情形中,同饮人明知自己灌酒的行为可能发生酒友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那就是一种典型故意杀人的行为。

明知酒友不能喝酒仍强行劝酒导致酒友死亡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同饮人在明知酒友身体不适或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严重疾病仍然劝酒的,属于应当预见到其劝酒行为可能导致酒友死亡而没有预见到的情形,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遗弃酒友致死的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同饮人在酒友已经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或者在酒友因喝酒而诱发疾病,且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弃酒友于不顾,导致酒友死亡的,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这是因为,同饮人已经成为了醉酒酒友唯一可以依靠的人,如果他不采取一定措施进行救治,酒友将失去被及时救助的机会,出现死亡也就成为大概率事件。

春节将近,约酒现象也越来越多。但在约酒的时候须谨记:约酒有风险,劝酒须谨慎。对酒友要尽到提醒、照顾和保障安全的义务,同时不要灌酒、强行劝酒和遗弃酒友,做到既对酒友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作者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本文由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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