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他说四起盗窃行为是他一人所为,但办案检察官审查案件时,发现被盗物品非一人能负荷,遂深入调查,发现漏犯两名——

这晚,不是他一人在行窃

2020-01-09 13:25:2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标准+


张珍珍


2019年12月2日,河北省广平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庞某伙同王某、张某盗窃33起,共计14.76万元,犯盗窃罪,判处庞某、张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但该案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只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四起犯罪事实、盗窃金额仅几千元。广平县检察院检察官管会涛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存在疑点,深入调查后,深挖出更多不为人知的犯罪事实。

2019年2月,广平县公安局十里铺派出所同时接到四名被害人的报警,称家中被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5月,庞某被抓获归案。在侦查机关,庞某对自己所涉四起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7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广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个案子被办案系统自动分配到管会涛手中。

经查,庞某在当地的名声不好,从小就有小偷小摸的习惯。2017年初,庞某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从此开始了他的“盗窃生涯”。“检察官们,我如实供述,请求你们对我从轻处罚,快点把我这个案子送到法院。”面对办案检察官的讯问,庞某态度诚恳:“有人住的人家就不进屋,只在院子里拿些值钱的,没有人住的人家就进屋去拿点,看见啥拿啥。”

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庞某态度都很好,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一切都很顺利,案件似乎可以起诉了。但管会涛仔细审阅全部案卷材料,梳理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等在案证据,发现案件并不如庞某所说“我是一个人作案”这么简单。

盗窃案发时,庞某已年近50岁,一个人一晚上盗窃4起,包括60多袋玉米、1台空调外机、1台和面机、1台热水器和1台绞肉机。从寻找作案目标到实施耗费体力如此巨大的盗窃行为,庞某一人或许难以完成,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止一人。管会涛到案发现场将庞某的盗窃路线重新走了一遍,他认为,短短一个晚上,一个人根本不可能完成这一系列盗窃行为。

管会涛再次提审了庞某。这次,庞某承认自己说谎了,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属实,和自己一同盗窃的还有张某和王某。

为完善证据链条,管会涛与检察官助理一起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他们调取了案发当晚附近几个村的天网监控录像,并进行技术分析。经过一番努力,结合辨认笔录及监控录像,锁定该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是3人。

就在管会涛完善整个证据体系时,同案犯张某和王某的供述,让他觉得此案还需更进一步地调查。据张某、王某供述,近两年,他们只要有时间就会出去“挣点钱”。这样说来,他们三人的盗窃行为就应该不止目前的四起。三人到底实施了多少起盗窃?共盗窃了多少物品?有多少被害人?为了搞清楚这些问题,管会涛一次次讯问三名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补充完善犯罪事实、固定证人证言。

经过沟通,管会涛引导公安机关就其他涉案事实进行了补充侦查,三名嫌疑人分别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辨认,同时也调取了相关时间段被害人的报警信息及报警案件登记表。最后,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犯罪材料,以及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认定庞某伙同张某、王某在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高达33起,盗窃数额近15万元。

三名犯罪嫌疑人同意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2019年9月10日,他们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11月15日,该案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定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依法对庞某、张某和王某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赵婕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