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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自首配合劝返其他外逃人员

“百名红通人员”蒋谦因具有立功情节获缓刑

2020-01-08 18:50:23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 法制网记者  刘志月

□ 法制网通讯员 王田甜 田炼

因配合录制劝返视频感召外逃25年的嫌犯归国投案,被认定为有立功情节。1月2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百名红通人员”之一蒋谦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被告人蒋谦,曾任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拆迁协调部部长,辞职经商后于2005年至2007年期间,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赵某(另案处理),利用赵某负责征地拆迁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432余万元,案发后于2011年1月逃至境外。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2年1月9日发布通缉令,并在案件侦查期间依法查扣、冻结了部分涉案财产。2015年“天网行动”开展后,蒋谦被列为“百名红通人员”第65号。

为了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蒋谦携款外逃、长期滞留境外、经过多次劝解仍拒不归案,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引发群众强烈不满,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天网行动”开展以来,武汉市委追逃办将蒋谦案列为工作重点,按照追逃与追赃并重的工作思路,制定了“以追赃促追逃”的工作方案。

没收蒋谦违法所得是对其追逃追赃整体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关系追抓工作的整体效率、效果。2015年6月15日,武汉中院受理蒋谦违法所得没收案,系湖北省首例适用该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武汉中院选任刑事审判第一庭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资深法官组建审判团队,坚持专案专办,开辟案件审理绿色通道,确保快立快审快执。收到检察机关的申请后,武汉中院及时立案,立案4日内即发出开庭公告,在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公告期满后7日内依法审结。

2015年12月28日,武汉中院作出裁定,对检察机关扣押的蒋谦违法所得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包括涉案来不及转移的存款人民币701万元,切诺基牌小型越野车一辆、48万余股长江传媒股票,裁定生效后立即移交执行。

由于经济来源被彻底切断,蒋谦在境外只能租住在他人地下室,靠为房东做家务事维持生计,每天只能靠吃最便宜的面条度日,生活举步维艰,没收其违法所得为相关部门的劝返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湖北省、武汉市追逃办集中各方力量,继续采取多种措施强力推进该案追逃工作。公安部门以移民欺诈为切入点,向境外相关单位提供蒋谦的违法证据,迫使他在国外不能安逸生活。在法律威慑、政策感召和亲情感化下,蒋谦最终于2016年9月22日主动回国投案自首。

蒋谦回国后交代,在境外,他只能躲藏在地下室,一看到警察就很紧张。有一次,警车在他栖身的地下室对面停着,他大气儿也不敢出,在厕所里面蹲了两个小时。

蒋谦回国之后,积极配合国家开展的“百名红通人员”追抓活动,通过录制劝返视频、书写忏悔心得,讲述自己的逃亡经过、回国投案自首的历程,劝返其他外逃人员,并对公安机关劝返另一名外逃多年的贪污犯罪嫌疑人童某最终回国投案起到关键作用。

1991年3月,时任某国企出纳的童某,采取从公司银行账户提现、套现的方式,侵吞公司财产人民币41.5万元后潜逃境外,外逃25年杳无音讯。2016年11月8日,童某主动回国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已退缴全部赃款。据童某交待,她回国投案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观看了蒋谦的劝返视频。

2018年1月30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蒋谦贪污案提起公诉。该案立案后,武汉中院依法快速推进审理进程,在查明案件事实、证据和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在量刑上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其积极配合劝返外逃人员的突出表现,依法认定立功情节,最终根据全案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2019年3月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蒋谦贪污案,被告人蒋谦因犯贪污罪,被法院依法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涉案赃款1400万元。被告人蒋谦服判未上诉。

“法院对蒋谦的定罪量刑考虑了案件的全部量刑情节。由于法院第一时间启动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及时将被告人的赃款予以没收,国家的损失基本上得到了挽回。蒋谦主动投案自首,在积极配合劝返其他外逃人员的过程中有突出表现,依法构成立功。虽然其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但基于以上情节,为最大限度兑现国家对外逃人员回国自首的承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终对其依法判处了缓刑。”案件主审法官袁跃武说。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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