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网记者 韩宇
依法不批捕259人、不起诉101人;为民企挽回经济损失近2亿元;对没有羁押必要的24名企业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记者从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推进营商环境建设、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慎重妥善处理。加强企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维护民营企业和外来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全省检察机关精准把握刑事检察标准。在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基础上,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案件的社会影响,避免单纯地就案办案,机械式司法,注重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辽宁省检察院案件管理处处长席照生介绍,在办案中,依法审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防止“构罪即捕”,可捕可不捕的一般不捕。对犯罪事实清楚、认罪认罚,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的企业经营者,一般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今年1月至10月份,全省检察机关对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案件依法不批捕259人、不起诉101人。
在抚顺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多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案中涉企人员客观行为虽然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但主观上并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案发后及时补缴了税款,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最终,该市检察院对此案中的19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涉案处理;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6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在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力度方面,全省检察机关注重加强涉民企生效裁判、民事执行和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好民营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共为民企挽回经济损失近2亿元。”席照生表示。
此外,席照生还表示,关于强化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全省检察机关加大了对超期羁押、久押不决案件的清理,推动相关案件及时办理。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组织对全省看守所内在押民营企业家进行逐案审查,对没有羁押必要的24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全部变更为取保候审,促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宋某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一起骗取贷款案的犯罪嫌疑人。其向朝阳市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和悔过书,表示因其羁押在看守所公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希望回归社会维系公司运营,照顾年迈父母。该市检察院对此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得出宋某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该市公安局采纳了建议,对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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