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意见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据悉,该意见自2019年12月9日开始实施,郴州是湖南省率先试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地区。(刘 扬)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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