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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草案提交三审

拟规定使用电子定位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2019-12-25 19:31: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标准+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 荆 龙)社区矫正法(草案)今天上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对社区矫正机构使用电子定位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社区矫正法(草案)一审稿对采用电子定位技术手段作出了规定,此后出现了“扩大适用”和“慎重适用”的两种声音。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进一步明确使用条件、批准程序和期限。由此,草案三审稿将“经过批准”明确为“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增加规定“使用电子定位方法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同时,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增加两种可以使用电子定位的情形:一是“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二是“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先行拘留”。草案三审稿将“先行拘留”修改为“逮捕”,作为可以釆取逮捕措施的一种专门情形,以更有利于与刑事诉讼法现有规定的衔接。

草案还对“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关系、社会工作者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等内容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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