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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数十起 攫取巨额利益逾1.5亿元

鹰潭一黑社会性质组织13名成员被判刑

2019-12-25 19:31:2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标准+

本报讯 (记者 胡佳佳)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江某和等13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江某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江某生等12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上世纪90年代起,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在贵溪市洪塘村及周边企业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霸占国有渣场,垄断、控制采砂行业,采取支付工资、提供岗位、入股分红、提供享乐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用获取的经济利益摆平关系、赔偿被害人、发放安置费,称霸一方,欺压百姓,形成非法控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了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采矿、行贿等犯罪行为10起,另实施违法行为11起,攫取巨额利益逾1.5亿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和、江某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百姓,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江某生作为该组织的创始人、发起者、前期组织的实际控制人,系该组织前期的组织领导者、首要分子;江某和作为该组织的传承人,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及活动进行决策、指挥、管理,系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首要分子。被告人江某发等11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江某发等4人属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江某有等7人属一般参加者。充分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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