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浙江衢州宣判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告人被认定有罪,获刑一年

2019-12-19 13:14: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标准+


本报衢州12月18日电 (记者余建华 通讯员 罗德鑫)今天,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自诉人孙伯春提起控诉的被告人陶金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法庭经过充分调查、听取双方意见并进行法治教育后,当庭作出宣判,以被告人陶金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金山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9年2月28日收到柯城区法院判令其支付孙伯春租金、违约金及律师费损失等共计24万余元的一审判决书。为避免判决生效后房产被法院拍卖执行,陶金山与妻子王某于同年3月5日将二人共有的一套住宅予以变卖,归还按揭贷款后剩余房款32万元全部由王某收取。3月12日,陶金山与王某办理离婚手续。3月14日,王某以个人名义另行购买房产一套,并用前述房款支付首付款20万元。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陶金山隐瞒上述转移财产的事实,并拒不申报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金山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后,为了逃避执行而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陶金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赵婕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