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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中有5名累犯 共涉8项罪名

山东菏泽二审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2019-12-19 13:14: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标准+

本报讯 替人要账收取“好处费”,一言不合就“暴力相向”,近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二审判决,依法判处组织、领导者赵某朋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朋曾于2005年受人雇佣,持砍刀将他人身体多处砍伤,脚筋砍断,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减刑释放后,2014年,赵某朋又因伙同他人打人致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后刑满释放。出狱后,赵某朋与他人合伙经营运输公司、娱乐公司,并以此为据点结识、搜罗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暴力方式替人要账、放高利贷等。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赵某朋等人在山东省单县城区、单县浮岗镇李新集村,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赵某朋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某元、单某孟、赵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某、王某虎、王某、王某亮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中3人有犯罪前科,5人系累犯。该组织多次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替人讨账、充当地下执法队等,通过采取威胁、恐吓、毁坏财物、非法入侵、强拿硬要、任意占用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42.5万元。赵某朋将组织犯罪所得以投资、参股等方式进行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129.3万余元。该组织自发展以来,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4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造成4人轻伤,3人轻微伤,在单县城区及单县浮岗镇李新集村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朋、单某孟、王某元、赵某、张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均应予惩处,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赵某朋等7人不服,提出上诉。菏泽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冬兰)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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