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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进斗金的“吸沙王”

2019-12-09 15:30:3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 法制网记者  刘志月

□ 法制网通讯员 武公宣 朱凛睿

租下改装后的“货船”,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现场运输、转卖,非法采砂近13万吨,价值415万余元。

这个盘踞在长江流域,打着“疏通江道”旗号进行非法采砂的24人团伙终获刑。

《法制日报》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和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获悉,非法采砂入刑以来,武汉涉案人数最多、金额最大的非法采砂案一审宣判: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3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行程万里收集证据,等待的就是这一刻。”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办案民警说。

日进斗金的秘密在货船底

2018年5月中旬,武汉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在长江武汉段二七长江大桥水域例行巡查时,发现一条大货船夜夜停在江面不动。同年5月17日22时许,武汉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登船检查,发现这条船没有装货,而是借着夜色在实施非法采砂作业。和普通采砂船不同,这条船外表与普通货船无异,船底装有“隐形泵”。

“隐形泵”尤如江中“吸沙王”,一晚作业便可盗采江砂1.3-1.4万吨,市场价值约30万元,算得上“日进斗金”。“隐形泵”还带有探测设备,可探测江砂质量。

查获的现场周边仅有一艘运砂船,船内起获非法盗采的江砂仅1000余吨。

武汉市水务局将此案移交给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最初落网的驾船人、作业人心存侥幸,只承认被抓现行的这一起不法行为,对幕后老板和大批量盗砂的其他犯罪行为矢口否认。

起初,到案的几名嫌疑人面对水警的讯问,应答有备、攻守同盟,谁也不透漏现场外的事情。

“这伙人所有的交易都是采取现金方式,船上船下查个遍,都没有账目之类的东西,哪怕是一张纸片也没有。”民警透露。

案件一度进入胶着状态。武汉水警从缴获的“吸沙王”分析,这伙人的组织者投入大笔成本,一定还有“幕后故事”。

武汉水上公安分局成立侦查专班,开展外围调查。

反复审查到案人员时,民警注意到高某:其他人都指认其是“现场指挥”;他本人也承认自己是现场的“头儿”,但一触及出资老板,他便吞吞吐吐起来。

顾虑背后必有隐情。

采砂船多个幕后老板先后落网

民警对高某父母开展法治教育,获知了高某替人打工的可靠线索,并顺线锁定、抓获了蔡甸奓山男子吴某龙。

吴某龙的落网让藏身幕后的吴某才、吴某桥等人进入警方视线。仅采砂这个环节,幕后就有吴氏三兄弟、周某、杨某等人。

5月29日,民警到看守所提审嫌疑人时,恰巧碰上前来打听吴某龙情况的嫌疑人吴某才,将他抓获归案。

得知两个合伙人已被刑事拘留,开工厂、做酒店生意的周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将锁在抽屉里、详细记录着参与经营采砂船账目的账本交给警方。

“账本反映了该团伙的关系图谱、利益分割。”民警说,这艘大采砂船来武汉才10天,该团伙就获利410余万元。

警方深挖线索,顺利将杨某及正准备携妻逃跑的吴某桥抓获归案。

作为主要组织者,吴某桥到案后拒不交代作案事实。根据其他嫌疑人交代及相关账目线索,民警发现,大采砂船的幕后老板实际上是南京的芮某、代某、姚某3人:合股投资,300万元买船、700万元改造,在船底安装“隐形泵”、探测分析设备。

起初,芮某指使姚某自首。姚某到案后,一口咬定只盗采了2000多吨江砂,并诱惑民警:“放一马”,出去后“好好招呼”。

民警严词拒绝了姚某,并展开深入追查,先后赴湖北黄冈、荆州和江苏南京、安徽芜湖等3省11市收集这个特大“采运销一条龙”犯罪链条的证据,用铁证锁定犯罪嫌疑人芮某和代某。

顺藤摸瓜,警方共抓获幕后投资、各类船船主、驾船员、设备操作员等共24人;查获了4艘非法采砂船、7艘运砂船、1艘大型吊机船、1艘万吨收砂船,4台隐形吸砂泵。

组“大浪淘沙”微信群联系沟通

“我们股东内部组建了个‘大浪淘沙’微信群联系。平常以疏通江道的名义采砂,打擦边球。”吴某龙供述,采了几天砂后,杨某等几个股东觉得产量不够,想租个“隐形泵”采砂,就通过章某联系了南京的3位船老板芮某、代某、姚某。

去年5月9日,吴某龙等6人约3名船老板见面吃了顿饭,出资150万元租下了他们的采砂船,并约定之后每采上来一吨江砂支付芮某、代某、姚某15元至18元。

同年5月10日至17日,该团伙累计盗采江砂66704吨,涉案江砂经鉴定市场价值每吨32元。

检察机关还引导公安机关到南京、芜湖等地补充“隐形泵”等涉案船舶书证材料。

经多次补充侦查与固定证据,今年1月14日,该案再次被移送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被告人杨某、吴某桥、吴某龙、吴某才、周某、章某等人非法采砂共计12.9余万吨,价值415余万元。

由于案件证据充足,这个犯罪集团的24名成员全部被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

承办检察官说,明知他人盗采江砂而予以收购、运输、过驳等,且在事前有共谋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采矿共同犯罪。

法庭上,面对部分被告人拒不认罪、当庭翻供,公诉人有理有据地予以回应,指控23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长江主航道擅自采矿,其行为均触犯刑法第343条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10月24日,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24名被告人中23人因犯非法采矿罪、1人因犯包庇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没收作案工具“隐形泵”采砂船。

与此同时,9名被告人退回赃款共计105万余元,其余违法所得150万元将被继续追缴。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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