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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眼癌女童”家属诉作家陈岚名誉侵权获胜法院认为

网络大V发表评论不能忘了注意义务

2019-12-04 13:36:4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 法制网记者   余东明

□ 法制网见习记者 黄浩栋

□ 法制网通讯员  夏万宏 杨程

12月2日下午,“眼癌女童”王某的祖父王太友、母亲杨美芹诉网络“大V”陈岚名誉权纠纷一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令被告陈岚在其实名认证的“作家陈岚”新浪微博中向原告杨美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驳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诉讼请求和杨美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2017年11月,女童王某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医疗机构诊断患有双侧眼球内母细胞瘤。为给女儿筹措相关医疗费用,原告杨美芹通过微信、水滴筹等途径寻求社会救助,陆续获得爱心捐款。

2018年4月至6月间,被告通过“作家陈岚”微博账号陆续发布涉及女童王某家属的言论,包括“骗捐”“虐待”“没有得到任何治疗”“实名报警”等内容。后经警方调查,网上所称“诈骗”“虐待女童”等行为均没有相关证据,也没有了解到家属涉嫌犯罪的证据。

2018年9月4日,杨美芹、王太友将陈岚诉至上海闵行法院。原告诉称,被告作为资深公益人士,在未核实真相的情况下,通过微博发表不实言论、泄露原告实际住址,并误导网友对两原告进行负面评价,致使两原告名誉受到严重贬损。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两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在河南的《大河报》、上海的《新民晚报》《澎湃新闻》,以及被告的实名新浪微博上公开道歉,置顶两个月;赔偿原告总计金额近17万元。

被告辩称,其并无贬损原告杨美芹的主观恶意,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均有信息来源,对于女童疑似死亡的信息也有其来源,确认后已删除并公开道歉。杨美芹的相关个人信息为自行公布,不属于隐私,不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经济损失等缺乏事实依据。此外,原告王太友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法院认为,被告陈岚在微博拥有大量粉丝,具有一定网络影响力,被告对原告网络个人求助事件予以关注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及评论,应当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被告发布的博文中,有“女儿得病,骗捐不治疗”“愚昧狠毒的心”“疑似被亲生父母虐待致死”等概括性事实和定性评价,带有强烈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上述言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产生了名誉侵权的事实。

同时,原告杨美芹作为个人网络求助者在享有受捐助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披露必要的信息。对于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而引发的社会舆论,应当承担适度的容忍义务。

法院还认为,被告发表讼争博文的平台为新浪微博,基于新浪微博作为社交媒体对于社会的显著影响力,故判令被告通过该平台在适当时间内以置顶方式向原告杨美芹书面赔礼道歉。本案名誉侵权足以导致原告杨美芹的名誉显著降低,给原告杨美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故酌定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酌情确定赔偿律师费5000元。对其他损失,因依据不足,未予支持。此外,根据相关博文内容,文中所指家庭应当理解为王某及其父母,原告王太友与该身份不符,故驳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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