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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正义之举“不受伤”

2019-08-14 21:43: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标准+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钟学彬

“我觉得应该多一点这样有温度的判决”“在贯彻法律的同时兼顾道德与公序良俗”……看着素不相识的网友对案件判决的评论,我的思绪一下回到一年多前审理的一起道路交通赔偿案。

2016年4月,梁某驾车途经广东佛山南海区某路段时,不慎撞到年近70岁的老人刘某,刘某躺在地上没有知觉。情急之下梁某没有现场报警,也忘了通知保险公司,而是立即驾驶肇事车辆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经手术紧急救治,刘某脱离生命危险。

事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以合同中明确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是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免于赔偿”的条款为由,拒绝理赔,刘某遂将梁某及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案件随后被分配到我手上。

庭审中,保险公司一方坚称根据签订的合同,保险免赔的理由是梁某离开事故现场,其是否送伤者就医不影响条款的免责效力。梁某则表示当时情况危急,自己觉得伤者为重,才一时忽略了通知保险公司以及采取拍照、标明事发位置等现场保护措施。

庭审告一段落后,我对案件的思考并没有结束。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固然是事实,可并非故意逃逸,只是急于救人送医,救人何错之有?但毕竟,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该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赔,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我渐渐意识到,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蕴涵着法律价值的冲突、人文主义的弘扬、道德风险的评估和社会导向的确立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不能轻易下结论。在综合证据材料和多番合议后,案件的裁判结果是维持原判。

裁决不难,但要深层次化解当事人的矛盾还要把法理情“说透”。于是,裁判文书的判词一再写了删,删了又写。“从法律价值来看,公平和自由均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人类的生命和健康,在任何情况下均是应予首要尊重的价值……”“从道德风险来看,如判令保险公司免责,必将导致今后肇事者将保护现场视为第一要务,有可能延误伤者的救治时机,将造成一种漠视他人生命和健康的社会导向……”

最终,我从法律规定、法的价值、道德风险三方面进行案件剖析,综合运用规范适用、理论探索、经验法则、逻辑推理等裁判方法进行说理,完成了裁判文书的撰写。

二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代理人说:“二审的裁判文书从情、法、理的角度进行阐述,我们觉得这个钱应该赔偿。”保险公司很快就履行了生效裁判,伤者的医疗费也有了着落。

令我意想不到的是,案件的判决不久在网上引来了热议。媒体和网友在关注案件的同时,还评价案件判决“有温度”“极富感染力”。

通过这起特殊的案件,我对司法裁判者肩负的责任和使命有了更深的认识。法官作出的每一次判决,实际上无声地承载着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殷切期待。只有以精雕细琢的工匠精神来对待每一起案件,以专业与情怀为裁判注入力量和温度,才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吁 青 吕慧敏/整理)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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