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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失独老人重续亲情

2019-04-19 10:30:0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标准+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副庭长 季金华

最近,我调解了这样一起隔代抚养权纠纷。刘庆珍夫妇的独生女儿王晴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了来自河北的张杨,两人相恋并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王晴和丈夫婚后摩擦不断。2015年8月,张杨提出想去上海创业,遭到了王晴的反对。张杨一意孤行,夫妻俩开始分居,两个月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3岁的儿子跟随母亲一起生活。

刘庆珍以为,女儿结束了一段婚姻,过段时间会开始新的生活。然而,王晴却遇到了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刘庆珍夫妇正承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中时,又差点失去唯一的外孙晓明。

原来,张杨特意来吊唁前妻,同时向刘庆珍夫妇提出要把晓明带走抚养的要求。女儿去世了,张杨成了晓明唯一的监护人,他要带走孩子,刘庆珍夫妇也无话可说。考虑到张杨已经回到南通工作,即便孩子和父亲一起生活,祖孙仍能常常相见,刘庆珍夫妇便同意了。

可刘庆珍夫妇没有想到,此后他们每次想探视晓明,张杨都很不耐烦,不是借故撵他们走,就是把晓明带出去,不让儿子和他们有过多的接触。无奈之下,刘庆珍夫妇一纸诉状告到了法庭,两人争取的不是隔代探望权,而是隔代抚养权。

接手此案后,我立刻启动了家事调查机制,委托家事调查员对晓明当前的抚养状况进行调查。家事调查员通过走访社区、学校,并找晓明面谈等方式,了解到晓明从出生以来,一直和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对外公外婆的感情甚至超过了对父亲的感情。此外,晓明打疫苗的社区医院、就读的幼儿园也都在外公外婆家附近。

第一次开庭时,刘庆珍夫妇情绪激动地向我诉说,张杨整天忙于生意,根本就无暇顾及到孩子学习和生活,因此由他们来抚养孩子,更加有利于晓明的成长。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母亲去世后,孩子应该随父亲共同生活。然而由于张杨和王晴已经离婚,孩子随母亲及外公外婆生活多年,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的确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另外,外公外婆和孩子共同生活多年,对孩子也产生了浓厚的感情,如果完全剥夺他们的抚养权也不符合人伦常理。在法律对隔代亲情关系还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只有尽量争取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此来保障孩子的利益。

我多次往返刘庆珍夫妇和张杨的家中了解情况,也请来妇联的工作人员配合,对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和法律释明工作。同时向张杨详细阐明,两位老人不仅有着育儿经验,还有丰富的人生阅历,能给孩子充分的选择权,更有助于孩子创造力的发展。

不久,双方都被我真情实意替孩子着想的执着精神所感动,思想开始有所松动。最终在我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张杨同意和刘庆珍夫妇共同抚养晓明;星期一至星期五,晓明随刘庆珍夫妇共同生活,周末两天则跟随张杨。晓明的教育、医疗费用刘庆珍夫妇自愿承担一半。在晓明独立生活前,其所有权益由刘庆珍夫妇和张杨共同监管。

已经7岁的晓明得知还能跟外公外婆在一起生活后激动地说:“我从小是外公外婆带大的,我和他们在一起生活更快乐!”

家事案件大都牵扯了感情、亲情、利益,双方矛盾尖锐,对抗性强。作为一名家事法官,要从根源上帮助当事人梳理情感、解决问题、事了人和,尤其要以最大的努力保障未成年人利益,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同时尽力满足老人的愿望。(吴晓雪 古 林/整理)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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