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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2019-09-02 11:34:24 来源:法制网 作者: -标准+

中国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访日本丸红株式会社法务部长有泉浩一


       企业小视角,见证时代发展大主题。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法治环境不断完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并不断发展壮大。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日本丸红株式会社法务部长有泉浩一,他以自身工作经历讲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营商环境的变化。


□ 法制网驻日本记者 冀勇 文/图


  日本丸红株式会社是日本五大综合商社之一,早在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前就被中国政府指定为友好商社。自1979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丸红在中国的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业务范围涉及化工、粮食、金属、能源和日用化工等多个领域,对华交易额一度高达约1.9万亿日元,为中日友好和中国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前往丸红总部对公司法务部长有泉浩一进行采访,请他介绍中国营商法治环境改善及与中国企业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的情况,展望中日企业间开展法务交流合作的前景。目前,有泉还担任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理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日本贸易会法务委员会委员长等职务。


中国发力优化营商环境
  记者:从丸红长年在中国开展商业活动的经验看,如何评价中国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和法制建设情况?
  有泉:中国法律法规变化快,跟踪起来比较困难,但我们认为这是中国政府因应社会的变化和要求,从法治建设上迅速应对、改善的结果。
  中国的营商环境从改革开放初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经历了从开放零售业、商品批发等服务业,到在全国范围内引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现在营商环境已经十分完备。此外,负面清单数量逐年递减,对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制也逐渐放松。尽管各地方在法律法规解释上存在一些细微差异,会给营商造成一定不便,但不会造成太大障碍。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尽管还有一部分声音认为不够完善,但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中国正从法律建设上加强对商业机密的保护和对仿制品、侵权商品的应对。新的外商投资法也写入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文,希望今后法律实施后能够消除这部分声音。
  记者:中国为促进对外资企业的保护和对华投资,在今年3月制定了外商投资法,计划明年1月颁布实施。请问对外商投资法如何评价并持有何种期待?
  有泉:今年3月15日中国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受到了包括丸红在内的众多在华投资外国企业的极大关注。我们认为2020年1月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将取代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外资三法”,成为外资企业在华经商的“基本法”。
  外商投资法在立法过程中,曾通过在华的“日本商工俱乐部”等外资企业团体等,广泛听取包括日本企业在内的外国企业的意见、建议,其中,部分意见被反映在法律之中具有重要意义。
  从外商投资法的内容看,个人高度评价“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随着负面清单实施废除外商投资审批制”三个部分。
  首先,“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也就是“赋予外资企业国民待遇”,这是很多外资企业投资某个国家并决定长期经营时,必须首先考虑的最关键的问题。外商投资法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在中国市场进行经营和发展,对此,我们表示热烈欢迎。这些法律条文实际上对中国企业界而言,可以起到从外资企业顺利引进先进理念、标准的作用,对整体提高中国的企业素质非常有益。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是日本企业在中国开展商业经营中最关心的课题之一。外商投资法第三章“投资保护”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这些法律规定不仅限于民间企业,对行政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也赋予了保护外资企业持有知识产权的义务。相关法律贯彻实施后,预计日本企业会更加积极地把特有的技术引入中国公司,推进在中国当地生产。如此,将可能整体提高中国制造业的水平,实现外资企业与中国企业界的共赢。
  第三,“随着负面清单实施废除外商投资审批制”最初只是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地试行。外商投资法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法律实施后,除了中国政府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外,凡是负面清单没有包含的领域,在中国全境都将废除对外资企业实施的审批制度。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行情况看,废除对外商投资的审批制度,不仅将带来外资企业开设公司手续的简便化和公司运营(扩大营业范围和增资等)的效率化,还将起到削减行政机关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作用。今后相关制度在中国全境实施后,将发挥相互增益的作用。
  现在国务院正在加紧制定外商投资法的实施条例,期待实施条例能够充分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记者:近年丸红与中国企业在第三国合作开展的商业项目正在逐渐增加,这与中国政府推动实施的“一带一路”构想高度吻合。请问丸红参加的具体商业项目有哪些,对今后有何设想?
  有泉:我社在中国政府“走出去”政策下,自2000年以来开始与中国企业在第三国开展商业合作。可以不谦虚地说,在日本商社中,丸红是最早开始这项工作的。
  目前,丸红与中国企业在第三国合作开展的商业项目主要有:哈萨克斯坦与中石化炼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阿特劳炼油厂现代化第三阶段项目;阿联酋与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合作的阿布扎比光伏发电项目;澳大利亚与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合作的西北铁路线PPP项目。
  在日中企业间互补性强的诸如太阳能发电和石油、天然气、石化等领域,今后双方在第三国开展商业合作的潜力很大,希望今后继续加大合作力度。对在第三国市场合作项目,希望坚持开放性、透明性、经济性和对象国财政健全的标准。
  记者:中国正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共同准备成立预防、解决商业纠纷的机构(仲裁机构)。有泉部长担任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7年还在上海日本商工俱乐部以“企业的纠纷解决与国际仲裁”为题发表演讲。在公平解决伴随企业海外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国际商业纠纷上,对新机构的设立有什么想法和建议?
  有泉:企业到海外投资需要在不同文化、经济、法律环境中与他国企业进行合作、竞争,卷入法律纠纷的风险不可避免。
  中国政府已经与125个国家缔结了“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建设相对落后。据了解,进入这些国家的中国企业也存在担心,主要涉及当地法律制度缺乏透明性和法律实务缺乏可靠性,有时甚至还有被歧视性对待的问题。为此,中国法律界为了帮助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卷入法律纠纷时,更加公平、高效地解决纠纷,建议在中国新设以解决“一带一路”项目相关纠纷为目的的国际商业仲裁机构。
  我完全理解中国企业的担心和中国法律界的想法,为使新设的仲裁机构能够如期发挥作用提三点建议:
  一是为保证仲裁机构被“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和公司广泛认可,新成立的仲裁机构可以参照总部设在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简称ICC)的机构设置和日常运作经验,广泛邀请各国家、各领域法律专家参与理事会、秘书处,确保新仲裁机构的公平性和专业性;二是考虑到参与“一带一路”项目的国家已经达到125个之多,沿线国家分布在东亚、东南亚、中亚、中东、非洲大陆、东欧和中欧非常广泛的区域,考虑到这些国家的企业在使用仲裁机构时的时差、地理距离、语言等便利性问题,新仲裁机构所在地应从沿线国中广泛选择;三是培养精通“一带一路”项目沿线国家法律的人才。


建立全球法律事务网络
  记者:中国企业的海外活动日益活跃,对在海外开展商业的中国公司,在法务风险防范、合规管理体制建设等方面,丸红有何建议?
  有泉:丸红法务部除东京外,还在北京、上海、新加坡、伦敦、纽约和圣保罗设有办事处,派驻总部法务部的法律人员。这些办事处为所在国及周边地区的当地法人和事业公司的法律问题提供支持。
  正如你所说,中国企业的海外活动日益活跃,为应对各种风险,中国应建立起法律事务所网络。
  以丸红为例,除在总部法务部和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办事处外,丸红还在全球建立了法律事务所网络,为在各国家、地区发生的法律纠纷提供咨询。丸红还与大型律师事务所里能力卓越的律师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委托他们进行初期对接、人才配置、质量控制和整体把握。此外,丸红还根据专业领域和国别制作了律师人才库,定期对律师的表现和成本进行评估。
  在推行总公司措施、应对重大法律风险和违规合规上,总公司与当地法人和海外公司之间的合作必不可少。为此,丸红建立了问题发生时当地法人、海外事业公司与总部包括法务部在内的相关部门进行联络的体制。
  此外,丸红还实施集团公司管理政策和诉讼管理制度,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

编辑:吴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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