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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向善并非侵权套利:AI音乐发展必须坚守版权保护底线

2026-05-20 13:59:07 来源:法治网 -标准+

2025年,AI翻唱改编的《离别的车站》衍生出三十余个版本并快速传播翻红,但其“借知名歌曲+低成本AI生成”的创作逻辑,被不少网友质疑为“洗歌”,并涉嫌侵犯原曲著作权。

近日,在中国企业报·中企财经研究院举办的“第33期E法论坛暨第29期E法数字音乐论坛”上,业内专家就“AI音乐翻唱中的版权规范问题”展开讨论。

当下,AI技术持续迭代,AI辅助编曲、智能混音、虚拟歌手演出等应用不断拓宽音乐产业边界,即使是毫无音乐专业基础的普通人也可以通过AI生成自己想要的作品。

然而,未经授权的仿制翻唱、私自克隆歌手声线、非法抓取训练数据等正给版权保护、行业治理乃至文化安全带来严峻挑战。大量用户、营销账号、MCN机构甚至自动化工具,都可以低成本生产与知名歌手、热门歌曲高度相关的内容,从而获取收益。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教授李小莹指出,中国数字音乐产业从盗版泛滥逐步转向以正版授权、平台付费、内容分发和版权运营为核心的生态,而泛滥的免费低价AI翻唱正在冲击来之不易的正版消费生态,可能把音乐消费重新拉回“内容免费、版权无感、平台靠流量变现”的老路。

“AI翻唱的核心问题不是多了一些歌,而是用低成本仿制内容占用了正版内容的传播空间。当平台推荐机制无法区分正版内容、授权AI内容、未授权AI翻唱内容时,真正投入成本的原创作品可能被大量低成本内容稀释。”李小莹说。

在音乐技术层面,著名青年作曲家、原中央音乐学院音乐人工智能与音乐信息科技系教师巩子晗着重厘清AI音乐的创作边界,明确区分合规AI辅助创作与未授权AI替代性侵权。他指出,合规AI辅助可服务于作曲灵感生成、节奏、编曲方案等场景,助力音乐人提升创作质量;而未经授权的AI翻唱本质是利用他人的歌曲、录音和声线生成替代性内容,借用已有作品和艺人的市场价值,并非正向技术创新。

巩子晗说:“歌手声线承载着个人演唱习惯、情感表达与独特审美,是兼具人格属性与商业价值的职业资产,恶意声音克隆等同于复制其职业身份的一部分。”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聪则从“著作权、声音权、表演者权、平台责任”角度对AI翻唱是否侵权进行阐述。

他认为,AI翻唱行为通常同时侵害词曲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表演权以及自然人声音权等,我国民法典已明确自然人声音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规则,同时,2024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认定,只要社会公众能够根据音色、语调识别出特定自然人,AI声音仍属于权利人的保护范围;对录音制品的授权不等于对声音AI化的授权。

与此同时,面对如今AI的翻唱乱象,如何规制与解决,三位专家也给出了他们的回答:治理AI翻唱不应走向简单禁止AI音乐,而应建立一套面向AI时代的新型音乐版权治理机制,构建AI音乐版权保护的良性生态,需要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平台企业、技术开发者、音乐人等多方协同发力,推动AI音乐产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熊文聪认为,平台不能简单套用技术中立进行免责抗辩,对于主动提供AI翻唱工具、设置流量激励、参与收益分成的平台,应当承担更高等级的合规注意义务,需严格把控内容审核与传播边界,同时通过司法解释、行业规则及时补位。

巩子晗说:“AI音乐治理不能只靠法律诉讼,也要靠技术规则。一是建立AI音乐内容识别系统,对AI生成音乐、AI翻唱、AI声音克隆进行检测。二是建立音频水印和数字指纹制度,让AI生成内容在传播链条中可识别、可追踪、可举证。三是要求平台保留生成日志,包括使用的模型版本、输入提示、参考音频、输出时间、上传账号和传播路径。四是建立歌手声线保护库。经本人或权力机构授权后,将重点歌手、配音演员、音乐人声音特征纳入保护库,用于检测未授权克隆和仿唱。五是建立合规训练数据集。鼓励唱片公司、音乐平台、集体管理组织和技术企业合作,形成授权数据池,让AI音乐开发者可以合法使用数据,而不是依赖灰色抓取。”

李小莹也提出,应当对AI翻唱内容建立独立分类,不应让低成本AI仿制内容直接进入正版音乐收益池。平台应公开AI音乐内容占比、推荐占比、投诉处理数量和下架数量,形成透明度报告,对反复上传未授权AI翻唱的账号、MCN机构或技术服务商建立黑名单机制。

技术创新永无止境,版权保护任重道远。专家们一致表示:“AI音乐是音乐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但AI音乐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尊重原创、尊重版权、尊重声音人格和尊重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邢国涵)

编辑:刘舒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