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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民刑交叉司法解释

明确区分情形适用“民刑并行”“先刑后民”

2026-09-21 19:35:3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据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相互交织、关联的案件(俗称“民刑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类型愈发复杂。由于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处理在理念、制度、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衔接协调民刑两大领域的实体规则和诉讼程序,比如,如何适用“先刑后民”或者“民刑并行”、如何认定涉刑合同的效力等存在诸多认识分歧。实践中,甚至存在不当利用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等问题,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了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依法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法制定了这部民刑交叉司法解释。

《规定》聚焦民刑交叉司法实践中的堵点、难点,统一民刑交叉案件裁判标准。比如,针对长期以来片面理解、机械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带来的问题,《规定》明确,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适用“民刑并行”和“先刑后民”,并设置了案件受理、中止诉讼、线索移送、执行衔接等配套规则,确保案件处理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做实定分止争。

《规定》将“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办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要求之一。在程序方面,重点打通权利救济堵点,确保救济渠道畅通。《规定》要求,当事人基于与犯罪行为有关联但并非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实体方面,注重公平分配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当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需要依法中止诉讼时,《规定》明确,应当合理确定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以免给债务人造成过于沉重、有失公正的负担。

据调研,民刑交叉案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超过60%,此类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关乎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关乎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关乎民营经济促进法统一正确实施。《规定》专门将“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办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要求之一,并通过具体规则细化落实。比如,对于“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问题,《规定》在明确刑民可以并行的基本立场后,规定对于当事人以案件涉刑为由申请中止民事诉讼,或有关机关以涉刑为由要求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均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发现刑事追诉明显不当的,还要将相关线索、证据材料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规定》自9月22日起施行。


编辑:康婧轩